第三百五十章 当庭拍桌质问!合议庭如何定义法定情景?!(第3/3页)

“原因如下:”

“作为学校内的一名教导主任,夏明远在惩罚学生时,完全可以不用身体接触。”

“在他明知道有可能会在惩罚学生,有身体接触,可能接触到隐私部位时仍然用这种惩罚行为。”

“其在主观上就有一定的故意表现性。”

“基于这一点。”

“又与受害人吴艳,何娟,李冰进行身体上的多次接触,将其叫到办公室内。”

“加之在其主观的故意性上,不能证实自己无猥亵和骚扰的行为。”

“现在判定夏明远具有猥亵和骚扰的行为。”

在审判长蒋峰进行判定的同时,苏白觉得这个判定就离谱。

这么判是吧?

知道有可能会触碰到隐私部位,等于触碰到隐私部位?

不是……这个逻辑是怎么来的?

刑事案件,说100遍:证据,直接证据,客观事实!

一样都没有只依照口供和有可能的故意,就能判三年半有期徒刑!

这不恐怖吗?

苏白当庭直接反驳:“审判长刚才的判定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呢?”

“在哪?!”

“没有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为什么要判定夏明远有犯罪的事实性?!”

“我想请问审判长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哪一条,哪一个规定,进行的判定?!”

面对苏白的质问,蒋峰微微皱眉,但还是开口回复:

“关于本次判定,是基于所适应情景。”

“基于所适用情景是指无客观事实证据判决?!”

“所适用的情景是什么情景?”

“是依照着受害人的口供还是审判长根据自己的主观来拟定的情景?!”

“我请审判长能够给予我方一个明确的解释!”

苏白望着审判台席位,直接拍响了桌子。

这不欺负人吗?

到这种时候了,肯定就不介意和审判长以及合议庭成员撕破脸皮。

为什么?

因为对方已经不讲所适用的法律了。

适用情景,适用什么法律情景?

如果只用法律情景进行判决,那么刚才还答辩什么?

你直接开庭就宣判不就好了?!

何必还走相关的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