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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田友子的证言中提到:
我听到路上有人朝东走的脚步声……那脚步声噼啪噼啪的,是光着脚走在被雨淋湿的路面上的声音……这样的脚步声大概持续了一分钟左右……但我也没多想,就又上床睡觉了……上床后,我听到客厅里的挂钟,响了一点的钟声,所以听到脚步声应该是在凌晨一点钟之前……
本辩护人实地调查了案发现场附近,从被害人的家沿着公路往东共有三处树林,每一处都在证人村田友子家的东面。最近的一处大概与证人家相距八百米。
然而,如果杀害山根末子的罪行的确是被告所为,那么这就与第二次的口供和证人“听到脚步声应该是在凌晨一点钟之前”的说法自相矛盾了。因为自第二次口供以来,被告始终供述“我逃到外面(我实施犯罪后,从被害人山根末子家逃出去),在路灯下看了一下手表,时间是零点二十一二分”。
被告当时戴的手表没有坏。是否杀人暂且不论,在犯了抢劫强奸这样的罪行之后,被告在路灯下看手表的印象肯定比平时更加深刻。也就是说,被告对于凌晨零点二十一二分的记忆不会有错。
审讯的警察也不得不认可这个时间。但是这样的话,就和村田友子的证言有出入了。村田家和被害人家间隔着田地,相距只有一百米,这个距离步行通常不要两分钟。按照被告先前的口供,那他应该是在零点二十三四分经过村田家前的公路,这与证人证词中提到在“一点钟之前”听到赤脚走路的脚步声之间有很大一段空白。
为了缩短这两者之间的空白,被告就必须把犯罪后“休息”的树林设定在被害人与证人家之间,而且这段休息的时间必须加长。为此他便称“山根末子家斜对面有一片田地,田后有片树林”,说他在那里休息了一下,并编造说他在那里休息了“三十分钟左右”。这样一来,无需对被告从被害人家中逃出来的时刻进行变动,仍保留零点二十一二分,再算上被告往返那片树林的时间和休息的三十分钟,于是被告经过证人家前公路上的时间正好在“一点钟之前”。
本辩护人在勘察案发现场周边环境时,的确看到被害人山根末子家斜对面有一片田地,田地往北两百米处有十几棵冷杉、枫树。这勉强可算作“树林”。并且,田地中间没有路,要到那片“树林”,必须先沿着县道往西折回五十米左右,然后再从田埂上绕过去。
另外,根据被告在警署的第二次口供,从证人村田家沿着县道往东走八百米处,也有一片上百棵树木形成的“树林”,并且就在县道边上。
从犯罪心理来说,作案后,犯人总是希望尽可能远离犯罪现场。在犯罪后想要休息一下以缓解疲劳和精神上的紧张感时,也会这样选择地方。可是在第七次口供中,被告却称他到被害人家斜对面的树林中休息。可那树林离被害人家非常近,在白天从那里可以直接望见被害人家。而且被告必须从县道上绕个大圈子走田埂去,然后在那里休息三十分钟。这根本不符合逻辑。况且那片树林的树也很少。
综上看来,被告到证人家沿县道以东约八百米处的树林休息才比较合情合理。那片树林在县道旁,树木也多。“休息五分钟”的长度也很自然。
总之,为了使被告对山根末子犯案结束后从证人家前的县道往东走的时间,符合村田证言中所说的“凌晨一点钟之前”,审讯的警官便强迫当时还是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作出了第七次口供。这一切都是为了“凑时间”。
因为证言中有“在凌晨一点钟之前听到有人赤着脚噼啪噼啪走路”这样的说法,于是出现了被告供述中“脱了鞋袜提在手里,光脚走在路面上”这样离奇的情况。这只能认为是警察强迫被告作如此供述的结果。
被告经过证人家门前的县道,如前四次口供所述,是路灯下看手表的两分钟之后,也就是零点二十三四分。那时证人还没有去上厕所,还在睡觉,所以她并没有听到犯人路过的脚步声。
但是,不能因此认为证人在说谎,或认为她记错了时间。实际上,证人在一点钟前听到的“赤脚走路的声音”“一条腿像是拖在地上的声音”应该不是被告的脚步声,而是第三者的脚步声。至于这位从县道上经过的第三者是否与本案有关,目前还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