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底层(第11/20页)
有这样一个颇有争议的观点,说的是在伊斯兰教得到广泛传播之前,女人们要更自由一些——众所周知,穆罕穆德的妻子是一个有独立资产的老女人。根据《穆罕穆德言行录》(Hadith)的编译者阿尔布哈里(Al-Bukhari)的看法,在早期的婚姻传统里,为了保护孩子,一个女人通常会和两个男人一起生活,而女人还可以同时拥有数个性伴侣,但孩子的监护权,则在这些性伴侣聚集在一起之后,归属于那个最像这个孩子的男人。而伊斯兰教的制度则以剥夺这种女性自由的方式,提供一种相对公平的管理模式。尽管在卡米看来,这种变化的开始与合法化是否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尚未定论,但这种制度对女性的限制,的确在其推行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有关约旦《刑法典》第340条的辩论中,伊斯兰教主义者内部也产生了分歧,一派认为废止它是对伊斯兰教教法的违背,而另一派则认为保留它是对乱交行为的遏制(1999年,约旦的伊斯兰教前沿学会发布了一份裁决,反对对该法令的废止)。
但如果我们把这个问题本身展开,隐藏在其中的历史与未来的鸿沟,包括信仰的内在表达与宗教精神表现出(并服务于)强权政治的缺陷之间的裂痕便会凸显出来。更简单地看,对宗教文本与它的阐释,于我们自然不会追溯它最极端的可能。但那些“荣誉谋杀者”却会在伊斯兰的语境下选择最糟糕的解释为自己辩护。而这恰恰是女权主义者熟悉的讨论:残忍的人会以盲目的力量或法律为弱者定罪,而质疑本身便是对他们最好的回击。真正的女权主义者并不会把任何文化或宗教看成庞然大物,让任何人,尤其是女性因为压迫而失去喘息的空间。有意义的反驳并不存在于“温和派”与“极端主义者”之间(他们通常会把问题的原因归结到文化差异之上),而在于那些试图理解异文化和那些并不考虑文化或宗教意义本身的人之间。将荣誉谋杀看成伊斯兰文化特有的内容,已经成为一种既定的事实,这使人们无法将它与现实联系起来,而仅仅把它当作一种连贯的社会秩序或宗教信仰体系的反映来看待。但这种所谓的“恒久不变”,对于个体本身而言却是撕裂且易变的——暴力的登堂入室因此而顺理成章。荣誉犯罪成了一种解决手段:“问题解决了,”萨西达的父亲在杀害她之后这样说道,残忍的犯罪反倒令他如释重负。
所以,一种看待荣誉犯罪的角度,是将事件本身放在高倍数的棱镜下加以剖析,改写并反驳已有的观点,在此基础上,反复重述事件本身。在《法蒂玛的荣耀》一书中,作者讲述了包括死者父亲拉赫米·萨西达(Rahmi Sahindal)在内每个人的观点。在反驳拉赫米的观点的同时,威坎却也给了一直认为自己的姐姐在说谎的小妹妹——十三岁的奈贝尔(Nebile)在自己作品里“发声”的权力:“我们从未涉足那种文化之中(指伊斯兰以外的文化)……她不停地在说谎……我知道,我知道……不管我怎么说,我都确信她是在说谎。”我们面临的并不只是不同人讲述的不同版本的故事,而是激烈且自我的内心斗争,而这在莎菲莉亚的例子里体现得既悲惨又直接。你要怎样生活在一个父母杀了你姐姐的家庭之中呢?你该怎样接受这样的事实呢?即便会让境况变得更危险,但说谎恐怕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所以在莎菲莉亚事件的审理中,她的两位妹妹都选择了说谎(尽管我们无法确定她们是否是自愿的)。而同时,十四岁的阿丽莎则在学校里,对自己的朋友说出了有些夸张的实情:“我爸爸一怒之下就把姐姐撕成了碎片。”在这之后,她沉默了九年。后来在法庭上,检方试图以她夸张的说辞,强行质疑她后来发表的对凶手不利的证言:她的话不过是“邪恶的”狡辩,为的是自己可以逃出苦海。“可那并不会让我逃离。”她直接反驳道。在任何的法庭上,“忽略细节”都是我们可以让被阐释的残忍故事尽可能变得可以被接受的好办法。但这些十分复杂的故事,需要我们在成为一个审判者之前,先成为一个理解者,在做出判断之前,警惕复杂化的细微差别所造成的影响,找到一条可以通往统一的真实路径(这同时也是我在本书中试图证明的女性所具有的特质)。事实上,对于遭遇这样现实的兄弟姐妹,说谎是他们自我救赎的方式。当阿丽莎说出真相时,她便要在父母与自己死去的姐姐之间承受痛苦的纠葛。而她并不是唯一一个要承受这样命运的人(也许在那之前,她已经承受了长时间的“纠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