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西汉郡国官的秩级相对下降(第8/13页)
再看第3条的“凡州所监都为京都,置尹一人”,杨鸿年先生讨论郡守秩级时引用了这条材料,但未加辨析而迳用之(31)。然据钱大昕意见,原文应是“凡州所监曰部。京都置尹一人,二千石”(32)。那么东汉河南尹也只是二千石了,跟三辅一块减秩了。但这与第4条《东观书》不合,这一条明记河南尹为中二千石,却没提三辅,想来其时三辅刚被减秩。那么第3条《续汉志·百官志五》中,还有个钱大昕没看出来的错讹:“二千石”前面丢了一个“中”字,正确的记述应是“置尹一人,中二千石”。
第5条《汉表》的材料最麻烦,它说从太子太傅到右扶风,都是二千石。而西汉三辅是中二千石,直到东汉初才发生了变化,所以《汉表》所叙,不大像是西汉中后期的制度。那么是东汉初的制度吗?那么看也有问题,因为太子太傅在东汉是中二千石,而非二千石,见《续汉书·百官志四》。
无论如何,东汉初河南尹秩中二千石,三辅秩二千石,应无大误。三辅只因为已非京畿,就丧失了“中二千石”的地位,同于列郡了。
从《二年律令》看,秦与汉初,县因大小而有不同秩级,而郡只二千石一秩。汉元帝前后,大小郡一度秩级有异,诸郡的等级管理一度趋繁。到了东汉,除了河南尹外,诸郡再次统一为二千石,简化了。当然这不等于东汉列郡就没高下之别了。曹魏“明帝即位,下诏书使郡县条为剧、中、平者”(33),则曹魏郡、县各有剧、中、平三等,我想那三等之法上承东汉,东汉在选任州郡县长官时,使用“剧”的概念;进而西汉郡县,已有剧、平之别了(34)。就是说,西汉列郡既有秩级之别,又有剧、平之别。而东汉诸郡秩级无别,但仍有剧、平之别。据严耕望先生研究,《后汉书》列传所见东汉137名守相,迁河南尹者5人,此外守相换迁者49人(35)。所谓“换迁”,即如苏章以冀州刺史“换为并州刺史”,第五种以高密侯相“以能换为卫相”之类(36)。东汉守相的换迁频繁,大约以剧、中、平为依据的。即,以“平”迁“中”,以“中”迁“剧”。
一般来说,各郡县的户口、幅员、地理位置及经济条件,都有很大差异,所以地方官的等级管理,比中央官要复杂一些。对这问题,历代王朝的处理不一。梁武帝在十八班外另行制定郡守十班、县七班,而州有六等,是一种做法。北齐刺史、太守、县令都各有上上到下下九等,其俸禄、白直及所配置的属官,均有细密的规定(37)。参看下表:

明朝府县的品级安排,同于汉郡而不同于汉县。即,在官品上府县长官无别,但府县本身有等级。府设知府1员,正四品;同知1员,正五品,通判1员,正六品;同时府有三等:上府税粮额在20万石以上,中府税粮额在10—20万石之间,下府税粮额在10万石以下。县与此类似,知县1人,正七品;然而县有上中下之分,上县税粮额在6—10万石之间,中县税粮额在3—6万石之间,下县税粮额在3万石以下(38)。清朝的府州县,以“冲、繁、疲、难”4项标准区分简繁,进而将之分为最要缺、要缺、中缺、简缺4等。新选知县一般只授“简缺”或“中缺”,然后再转“要缺”和“最要缺”(39)。清朝的省事实上也有简繁之别,比方有可能山东为“繁”,安徽为“简”。《官场现形记》第四十八回:“原来此时做安徽巡抚的,姓蒋,号愚斋,本贯四川人氏。先做过一任山东巡抚,上年春天才调过来的。由山东调安徽,乃是以繁调简,蒋中丞心上本来不甚高兴……”
汉元帝时过于复杂的诸郡分等之法,汉成帝之后就逐渐废止了,应是出自简化等级的原因。那样可以使大郡守、小郡守在报酬、特权、礼遇上享受同等待遇。而汉县始终有秩级之别,也可能造成待遇上的不平衡。例如汉代六百石官员犯罪有“先请”制度,这被认为是一项法律特权。但同为县级长官,六百石以上的县令、国相有此特权,四百石、三百石的县长、国相就没有,似乎就有一定的不平衡。所以后来光武帝诏:“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40)特别给予四百石、三百石长、相以“先请”权,好让县令与县长的法律待遇平衡一些。这已超出了本章论题,兹不详论。总之,汉元帝时大郡守地位一度上升,在总体上不影响“列郡秩级相对下降”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