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比秩”的性格、功能与意义(第5/18页)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汉初掾史辟”是否“皆上言”、皆“有秩”了。本书下编第五章第三节表明:据《二年律令·赐律》,御史少史在受赐时“比六百石”,而只有在御史少史无秩的情况下,才需要“比”。进而《秩律》无六百石以下掾属,暗示这个层次的掾属无秩;“皆从同秩补”时丞相少史与御史少史照例互补,暗示二者地位身份相近,进而丞相少史也无秩。那么“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的说法,未必全是史实。

先秦秦汉间的丞相有自辟除的权力吗?我们认为有。请看以下材料:

1.范雎谓秦昭王:其令邑中自斗食以上,至尉、内史及王左右,有非相国之人者乎?(《战国策·秦策三》)

2.曹参为相:择郡国吏木诎于文辞,重厚长者,即召除为丞相史。吏之言文刻深,欲务声名者,辄斥去之。(《史记》卷五四《曹相国世家》)

3.丞相府……掾史有过,君侯取录,推其录,三日白病去。(卫宏《汉旧仪》卷上,《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9、71页)

4.官事至重,古法虽圣犹试,故令丞相设四科之辟,以博选异德名士,称才量能,不宜者还故官。(卫宏《汉旧仪》卷上,《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7、69页)

第1条显示秦昭王时的相国权力很大,连“尉、内史”都是“相国之人”,推测不会“掾史辟,皆上言之”,应是相国自己说了算,用不着秦王一一点头。再看第2条,相府掾史或除或罢,曹参一言九鼎,其时掾史应是曹参“自辟除”的,即由丞相自行任免。再看第3条,“君侯”是丞相代称,这条也说掾史有过免职由丞相决定,当然形式上是先由丞相取录、推录,再让掾史托病自免,以保全其面子。至于第4条,明言“丞相设四科之辟”,“辟”就是“自辟除”。

当然不同意见还是有的。廖伯源先生说:“汉初县廷各职部门之主管官吏,乃至乡、亭之主吏,皆朝廷任命。传统以为县属吏为郡县长吏自行辟除,此实西汉中叶以后形成之制度。”(30)黄留珠先生也否定了“秦之公卿守令亦自辟除其掾属”之说:“现从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置吏律》有关规定来看,秦官员调任,原佐、吏一律不许带至新任官府,因之,其自辟掾属,更是不可能的事。”(31)

这个问题该怎么看呢?不妨从审读《置吏律》开始:

1.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视事及遣之;所不当除而敢先见事,及相听以遣之,以律论之。啬夫之送见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

2.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缺者,为补之,毋须时。(《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94-95页)

第1条材料,所叙为吏、尉的派任及职权问题(32)。“尉”被释为“县尉”,那么“吏”约是县丞。汉代的丞、尉是由中央任命的。《置吏律》出自秦始皇五年(前242年)之前,其时丞、尉的任命者不像是秦王,因为秦律总不会规定秦王该怎么做、做错了就要“以律论之”。不妨推断丞、尉由丞相任命。

第1条的末句,注释者的译文是:“啬夫被调任其他官府,不准把原任官府的佐、吏任用到新任官府。”这规定很合情理,若啬夫调任时把下属也带走了,就会影响原官府的公务了。但律文说的只是“不得除其故官佐、吏”,却不是“不得除其佐、吏”,也就是说,只是不能辟其“故官佐、吏”而已,但可以辟除他人。辟除权力啬夫还是有的。要是他压根儿无权自辟,律文岂不无的放矢了么?所以《置吏律》反倒证明了啬夫有权自辟佐、吏。“啬夫”可能是县令(33),那么县令可以自辟掾属。

第2条律文规定,诸县、都官及十二郡任免官属的时间,照例在十二月初一到三月底;若逢死亡或临时出缺,则可即时任命。若县令有权自行辟除,则都官及十二郡的长官也都有权任免官属。

这样说来,秦朝长官“自辟掾属”,还不是“不可能”的。当时人都了解长官可以自辟佐吏,所以不经意就会透露出有关消息。《韩非子·八经》:“下约以侵其上,相室约其廷臣,廷臣约其官属,兵士约其军吏(34),遣使约其行介,县令约其辟吏(35),郎中约其左右,后姬约其宫媛。”韩非精心规划了各有针对性的层层约束之法。其中“县令约其辟吏”,我们最感兴趣。什么是“辟吏”呢?学者释为“由县令直接任命的小官吏”(36),释“辟”为“辟除”(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