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妇女:地位上升最快群体(第2/5页)

1920年代后,中国社会掀起男女平权运动,南京国民政府理论上也提倡男女平等。但是,外界的影响和政府的权威在这里若有若无,妇女地位看不到变动的迹象。中共进入后,秉持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地位的理念,通过强有力的政治推动,大力提高妇女权益。苏区政府颁布法令,禁止虐待童养媳并废除童养媳制度,禁止翁姑丈夫虐待妻媳,禁止幼女缠足、穿环,30岁以下妇女应剪发、放足;严禁贩卖女子,违者枪决;取消蓄婢制度,一切婢女即行解放并由主人给以工资维持生活;女子被压迫为娼妓者,即行解放,恢复一切自由。同时,苏维埃采取男女平等的社会经济政策,所有城乡女工都得到与男工同样的一份劳动工资。农村中妇女、小孩都得到按人口平均分配的一份土地和山林。对分到的土地,“她们均有权自由处置,不受任何人的约束”。[195]1932年临时中央政府发布训令,决定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承担调查、统计和研究苏区妇女生活状况,拟定改善妇女生活的建议和办法,考察有关妇女政策、法令执行情况等任务。一系列的法规规定了妇女独立的经济地位,为妇女争得与男子平等的社会经济地位奠定了政策和物质基础。

在传统中国,妇女很少有受教育的机会,赣南、闽西妇女更是如此。教育水平的低下使妇女无法在知识、视野与社会活动能力上与男子齐头并进。苏维埃为妇女提供了享受文化教育的权利和机会。苏维埃中央政府专门要求各级政府文化部设立妇女半日学校,组织妇女识字班、家庭临时训练班、田间流动识字班,有计划地实施妇女的文化工作。规定7至18岁的女子应接受小学教育,19至30岁的入夜校学习,失业女工到妇女工读社受教育,其他妇女也要参加识字运动。通过政府的大力提倡、引导,女子接受教育比率有了大幅提高,兴国县列宁小学的学生中,女生占45%;夜校成人学生中,女子占69%;识字组男女组员中,女子占60%。

婚姻自由是妇女解放的重要内容。传统中国婚姻由家庭包办,男子可以纳妾,妇女在婚姻中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苏区颁布的婚姻条例宣布,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与买卖的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在离婚问题上,实行“偏于保护女子,而把因离婚而起的义务和责任,多交给男子担负”[196]的优待妇女的政策。新的婚姻政策造就了不一样的婚姻关系,深有所感的赣南民众在山歌中表达出他们的感触:“实实在在话你知,共产主义矛(冇——引者注)共妻,总爱两人心甘愿,唔使媒人也可以。”[197]

苏维埃政权着力提高妇女地位的措施,收到明显成效。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谈道:“兴国等地妇女从文盲中得到了初步的解放,因此妇女的活动十分积极起来。妇女不但自己受教育,而且已在主持教育,许多妇女是在作小学与夜校的校长,作教育委员与识字委员会的委员了。”[198]这种地位的变化,在日常生活中处处可见,毛泽东在兴国长冈乡调查发现:“丈夫骂老婆的少,老婆骂丈夫的反倒多起来了。”[199]

苏区妇女地位的提高,激发了她们参加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热情,无论在后方生产还是在安全警戒上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地在乡苏维埃政府之下,设立妇女劳动教育委员会,积极推动妇女参加生产劳动,许多妇女掌握了犁耙、莳田技术,担负起原来由男人承担的繁重劳动。1934年春耕期间,瑞金能够参加生产的妇女达到3104人,仅下洲区就有1019人。[200]兴国全县参加生产的妇女更高达两万人以上。[201]青年妇女则参加到少先队等群众组织中,成为保卫地方安全不可或缺的力量:

上杭大拨区大拨乡的一个妇女细蓝同志,她是一个团员,当敌人前次进攻该乡时,男同志及部分的群众都离开本乡了,但是这位模范的女性却安静沉着的不跑,当敌人快要迫近大拨时,她一面燃烧号炮——因为放哨的人都“逃之夭夭”了,俾广大工农群众知悉准备与敌作战,一面亲自率领模范少队数十人奋勇直前的打击敌人,给了进攻的敌人以严厉的痛击。[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