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妇女:地位上升最快群体(第5/5页)

面对上述种种难题,妇女运动经历初期理想主义的浪漫后,终究要回归柴米油盐的现实。1932年,福建永定县委书记萧向荣在《红色中华》发表公开信,就苏区婚姻条例中关于离婚的规定提出几点质疑:假使一个男子或女子,没有一点正当理由提出了离婚,究竟可否准其离婚,“离婚绝对自由”引发的朝秦暮楚现象如何解决;“男女同居所负的公共债务,归男子负责清偿”,假使女子因负债太多要求离婚,男子负担是否过重;“离婚后,女子如未再行结婚,男子须继续其生活,或代耕田地,直至再行结婚为止”,如果女子无理由要求离婚,而离婚后男子还要负担女子的生活费,岂非雪上加霜。[228]当时,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副主席项英在答复中未能直面这些现实问题,继续空洞地强调保证妇女的离婚自由,似乎,项英没有意识到或者不愿正面面对萧向荣所触及的革命理想和现实操作之间的落差,即尽管婚姻自由是中共努力争取的目标,但矫枉过正的规定又在损害着其他群体的利益,也未必就一定会有好的结果。社会是一个可以自我循环的有机体,当中共开始在一定程度上以执政而不完全是革命的姿态进入社会管理时,将会发现,利益的调节、资源的分配、习俗的影响,这些琐碎而又现实的问题虽然会让理想从云端回到地面,却又不能不认真面对。革命可以荡污涤垢,但社会秩序的重建还是需要一点一滴的改造之功,而且,这中间很可能会经历曲折反复的过程。

所以,现实的状况是,随着初期妇女解放的宣传逐渐转向妇女权益保护、妇女地位提高等具体问题,妇女运动的调门和受重视程度明显降低。在传统观念依然浓厚的背景下,妇女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受到的特殊关注一旦削弱,有些初期受到控制、纠正的现象又有重起之势。在男女平等问题上,不少地区反映:“有些乡村封建压迫存在着,如男人打骂妇女(如沙洲乡一个女子,七保乡一个女子),在解决婚姻问题上发生许多严重的事情,当地党和团都往往不去解决。”[229]婚姻自由虽然在法律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但由于习惯礼俗的影响,也未能完全禁绝,胜利县委报告:“打骂妇女阻止妇女开会做工作和虐待童养媳的,怪事也仍然有的。”[230]永新县的状况更为严重:

苏区的劳动妇女还有不少的受残酷凌辱,至于打骂逼死妇女成了普遍的现象。如南阳区某乡用沸水泡死童养媳,象形区打出童养媳几个月不去寻问,并花溪乡有个童养媳在此严寒酷冷的天气中盖蓑衣……甚至有些妇女在婚姻问题上不能得到婚姻自由,反受到父母及旁人压迫干涉的手段而自寻短见……潞江区厚田乡有个青年妇女为要结婚而父母不准服药而死。[231]

诸如童养媳之类的习俗在民众中事实上更多受到习惯法的保护,“如叶坪就有二、三个童养媳,不愿在十五、六岁时,同他老公结婚,更不愿受家婆的压迫和打骂向政府报告,当着政府机关的人去调查时,他们的邻居都以‘女大当嫁、家婆对他满好’来搪塞”。[232]其实,这并不一定完全是搪塞,因为在民众心目中,这些确实已经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甚至有地方政府公然强迫婚姻的:“乡政府或区政府有可以指定女子与某人结婚,男子有时贿通乡政府来达到与某女子结婚的目的。”[233]

对长期以来形成的风俗习惯,中共在妇女运动中虽有注意,但离根除尚很远。国民党军占领广昌后发现,“此地因文化落后,教育极不发达之故,其风俗习惯,自是守旧,毫无革新改进可言!故无论城乡妇女,一律大衣小袴,缠足结髻,银簪束起,银牌系后”。[234]1934年10月的报告则称,宜黄“妇女缠足之风犹盛”。[235]对于广大妇女和苏维埃政权而言,中央苏区在男女平等上取得的成就固然喜人,但要完全实现男女平权,还不是一蹴而就那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