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杂色收入(第3/21页)
钞关的工作人员很多。按照清代一条记录,晚明的淮安关,专职人员有12名官员和14名吏胥,加上11名佐贰及其吏员,还有212名书办〔20〕。这个机构的规模几乎等同于户部。但是从职责的分配上我们可以看出绝大多数人员的工作只是逐条计算、登录各项船料。同所有明朝机构一样,钞关供给也从地方征用。北新关的记录表明,许多书办不给工食,钞关也要求里甲提供不给工食的隶卒,也要委任乡村代理人员对其辖区内1200艘船和3500名坐商按季度收税〔21〕。总之,钞关的工作由于农村经济的性质而受到限制,并不适合执行更加复杂的财政任务。
表16 1599—1625年8个钞关的税额(单位:两)
| 钞关 | 1599年 | 1621年 | 1625年 |
| 北新关 | 40000 | 60000 | 80000 |
| 浒墅 | 45000 | 67500 | 87500 |
| 扬州 | 13000 | 15600 | 25600 |
| 淮安 | 22000 | 29600 | 45600 |
| 临清 | 83800 | 63800 | 63800 |
| 河西务 | 46000 | 32000 | 32000 |
| 崇文门 | 68929 | 68929 | 88929 |
| 九江 | 25000 | 37500 | 57500 |
| 总计 | 343729 | 374929 | 480929 |
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的钞关课额列于表16中〔22〕。从中我们看不到关于运输大宗货物的信息。
16世纪晚期钞关税额为340000两左右,这仅是一种指标。1600年北新关报告其课税超过了42000两,到1611年其定额增加到了49700两〔23〕。有些时候征收又低于指标。赵世卿(1602—1610年任户部尚书)曾报告说在1597年八个钞关原额每年共征银325500两。1601年,降到266800两,大约比定额少了76900两〔24〕。
钞关的收入用于很多方面,例如供给钞关附近的军事卫所,铸造铜钱,赈灾备荒和营建宫殿。有时某个钞关要将其征收的税款用于某个特定的机构,其他的钞关则把税收分送各处。有时朝廷命令钞关征收一定数量的铜钱,然后上缴到皇城内的广惠库(参见第一章第一节)。在16世纪70年代,规定所有收入都要解送到太仓库,由户部监管,供应给北方边镇。但此后,临时权宜的解运仍然继续〔25〕。1580年太仓库的账册表明当年从钞关那里仅收银162299两,大约是定额的一半〔26〕。
(b)商税
明朝商税在许多方面是清朝厘金税的前身,其特点是税率很低、征收面广,并重复征收。然而,商税的收入过于分散且数额较小,并不能被认为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在主要商业中心城市建立钞关之后,商税的重要性更加降低。在帝国早期,有400多个税课司局,但到了17世纪早期仅存112个。其余的因无利可图而被关闭〔27〕。1568年,户部报告某个税课司巡拦每年俸粮工食费不下400余两,而其征收折钞银仅为110两〔28〕。
16世纪,仅存的税课司局也由府或县管理。我们可以从北新关早期记述中看出当时税率很低,通常在3%至1%之间。征收面极广,甚至小商贩和农民运输成袋的商品去城镇集市出售也不能免除。通常每个征收站只有一名官员,被佥派的隶卒和书办不但没有报酬,而且还被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贡献,因此他们被迫靠收受贿赂和勒索过往商人为生〔29〕。一旦税收定额增加,他们滥用职权便会容易失去控制。
除了几个地区进行过税收调整以外,商税最初被固定为宝钞,后来转变为白银,其实这没有什么意义。例如山西汾阳县,1609年商税是6606两白银,税额很高〔30〕。但是在浙江金华县,这是一个繁荣的地方,1578年所列出的定额不足7两,地方志中坦率地承认商税征收已经停止了很长时间了。这个数额更多是用来弥补巡卒折色〔31〕。其他地区则用田赋来完成商税征收的责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地区的商人根本就没有被征税。南直隶徽州府因富商而闻名。1482年,徽州全府的商税固定为钞94565贯,此后一直未有调整。到16世纪晚期却不超过30两。因为徽州商人几乎没有缴纳多少商税,他们经常被要求向京师的一些建筑工程报效〔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