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阙斋读书录卷一(第8/13页)
“君曰以我安。”
张尔岐云:“当为我安坐以留之。”国藩按:张说辞意微有不合,安即留也,非安坐之外别有所为留也,直云以我意留之耳。
“司正命执爵者:爵辩,卒受者兴,以酬士。”
按:命之之辞,止“爵辩卒受者兴以酬士”九字,“执爵者”三字非命辞也。上文云:“唯公所赐”,统堂上之孤卿大夫言之。孤卿大夫坐行,皆有执爵者以代酌酒送觯。至士相旅酌,则执爵者不代送觯矣。故特以诏告执爵者。
“执散爵者酌以之公,命所赐,所赐者兴受爵,降席下,奠爵,再拜稽首。”
按:前三次辩酬卿大夫,皆用二人所媵之觯,皆公兴,至西阶亲赐,受君酬者皆降拜,酬人者皆拜送,此礼之最隆者也。第四次赐卿大夫而遍及于士,用宾所媵之觯,亦公兴,至两阶亲赐,受君酬者亦降拜,但酬人者不拜授,而由他人代酌以授,受酬者亦不拜受。是礼渐杀而欢渐洽矣。此为第五次赐卿大夫而遍及于士,不用膳而用散,君不亲赐而仅命执爵者赐之,受赐者不降阶拜而仅降席拜,是礼尤杀而欢尤洽矣。
“小臣以巾授矢稍属。”
按:稍属者,矢不竟授之君手,稍与相近耳。
《大射仪》:“膳尊两在南。”
《燕礼》云:“公尊瓦大两。”又云:“在尊南。”此云:“膳尊两在南。”词异而实同,即瓦大也。
“尊士旅食于西镈之南。”
《燕礼》云“尊士旅食于门西”,亦西镈之南也。
“公命长”。注:“命之使选于长幼之中也,卿则尊,士则卑。”
言大夫则无尊卑之殊,但有长幼之分,故于大夫中选之。
“长致者。”
《燕礼》“长致致者”有两致字,此少一致字,误也。
“太师及少师上工皆降立于鼓北,群工陪于后。”注:“鼓北,西县之北也。《考工记》曰:‘鼓人为皋陶,长六尺有六寸。’”
张尔岐曰:‘‘注‘鼓北,西县之北也’句可疑。”国藩按:注引《考工记》曰“皋陶长六尺有六寸”,西县之钟磬镈鼙等,皆不如鼓之长。鼓之面在前,其北与太师少师上工立处相齐。鼓之尾在后,其北与磬钟镈鼙相齐。鼓之中一段,其北即群工也。张惠言氏之图与注相合。张尔岐氏之疑,乃未明鼓长六尺有六寸一句耳。
“小臣师以巾内拂矢而授矢于公稍属。”注:“稍属不搢矢。”
按:稍属者,不遽近君之手,俟君自接取也。
“司宫尊侯于服,不之东北。”
即篇首所云:“大侯之乏东北。”
“公乐作而后就物稍属。”
稍属者,公射之仪,与乐之音稍相连属,而不尽能应节也。与上文“小臣授矢稍属”不同。
“司射命释获者,退中与算而俟。”
获者退荐俎,而释获者未追。郑注补之。《乡射》则皆郑注所补。
“司马正升自西阶。”
《燕礼》无马字。《燕礼》膳宰彻公俎,此用庶子正。“司正命执爵者:爵辩,卒受者兴,以酬士。”按:司正之命,命执爵者,非命大夫也。“爵辩”以下九字,即命之之辞。
《聘礼》:“释币制玄束。”注:“纯四咫,制丈八尺。”
咫长八寸,四咫则幅广三尺二寸,太广非其度。疏引郑答赵商云四当为三,三咫则幅广二尺四寸。
“从其币出请受。”
“请受”二字疑羡文也。
“士介入门右,奠币,再拜稽首。”注:“终不敢以臣礼见。”
宾与上介以臣礼觌时皆入门右,以客礼觌时皆入门左。士介则两次皆入门右,似以入右为敬谨,入左为抗礼;亦犹奠币为敬谨,受币为抗礼也。此注云“终不敢以客礼见”,得之上注云“私事自闑右”,似失之矣。后注“宾面卿节”云入门右为若降等,然引《曲礼》客若降等,则就主人之阶,最合经旨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