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奇 梦(第4/6页)
就丧葬费用而言,家有老人去世,花费不逾四十金。其他丧事,不逾二十金。丧葬仪式不用器乐,不备祭品,棺椁出门不用佛事。家务事依此原则处理……每月家储稻米不逾七百斤(约五十公斤)。柴薪每月不逾一千五百斤。燃灯、食油之用,每月不逾二十斤,盐不逾十斤。酱油、醋、茶叶不逾两百个铜钱。每日菜蔬不逾一百个铜钱……若有人在村中或市场上出头露面,建庙聚敛钱财,祭祀神灵,就不能为其留名。因其已犯家规。至于建桥、铺路、做善事,凡有益于众者,量力相助。24
如此的精打细算也更增其在乡里间的名望,也有余钱来组建团练和地方规划。这和紫荆山区的山地村落情形不同,显然,这并不利于拜上帝会招募成员25。
而且,带领团练的阶层还有一种自以为是的神气,他们以朝廷的名义来施行地方的法律秩序:当上团练的领头就是当地精英的一员,是当地的精英就会来带领团练。这些人标榜自己“爱民如子,敬官如父”26;他们用来辨识、孤立、惩戒天地会会众的方式,也同样用在拜上帝会会众身上;在处理这两类情形时,其实需要做更仔细的分别,而非只用像是社会经济地位、教育程度以及科举功名为依据。
保甲(即村一级的户籍登记单位)法不分贫富、智愚,将村民混在一起,编成村社组织,所有规则一体适用,无分阶级,不论读书多少。将所有人混在一起,不加区分,就如同将鸡鸭飞鸟同一栏,羊狗虎豹共一圈。每个人都可觉察彼此背景各不相同,相互猜忌也是显而易见。若要将人组织起来,应先将同属之人相聚,签下一纸契约,方能同心同德。也就是说,透过这纸契约,他们方能各尽其力,以尽其效。27
为让这套分类更形适切,村庄这么定规矩:村民须能分辨谁乃“才智双全”之士,谁是“愚昧无知、胆小怕事”之人,谁是“犯上作乱”之辈。相关分类又划分“胆小怕事”、“通晓事理”和“喜欢惹是生非”人等,而所谓的“惹是生非者”则特别指流窜于广东境内的盗匪。28
村子里的“客人”——这可指客家人,有时也指别地方来的人——查得特别仔细。若是发现他们与匪盗有牵连,就会被赶走。村里每个人都须按姓名、籍贯、家庭成员、职业、人际关系、婚姻状况、系本地人或外乡人等进行登录。只要为全村所信任者,则嘉以“核定”标签,门楣上还挂了官府文书。而不值得如此信任的人,就没有这种证明,尚待进一步考核29。有些极有钱势的人家不符合这个标准,像是金田的韦家,他们被这种查核方式排除在外,不得加入团练,所以他们也不愿为当地公益事业捐助,还入了拜上帝会30。
官府与地方团练关联密切,虽然带领团练的人不见得是秀才,但秀才多半在团练里头很有分量。而有了功名的人也很少加入拜上帝会。拜上帝会会众也有许多能识字,但这些人大多是科场失意,或是靠着粗通文墨而在社会边缘讨生活:有些是在官府衙门谋差的小吏,有些凭着粗通律例帮人打官司,有些略通医理,四处行医,有些则是当铺老板、商店伙计、小业主,甚至还替有些热衷功名又无望中考的人去代考。31
冯云山拘押在桂平县衙的监狱中,想方设法为自己辩护,此时洪秀全甫抵赐谷村的黄家。冯云山所受之指控很严重,反对他的力量又很大,洪秀全光靠写篇文情并茂的申冤书上呈官宪(就像1844年他第一次到广西为黄家幺子申冤一般)是很难让冯云山获释的。于是他决定去广州求见时任两广总督的耆英,从还很新鲜的国际法来为冯云山辩护;巧的是,1842年与英国人签订南京条约的清廷代表就是耆英。洪秀全必须兼程赶路,因为若是事关异端信仰,官府常加以严刑拷打,甚至令犯人生病暴毙——卢六已经身亡,或是病死,或是给活活打死。32
洪秀全在1848年春到了广州,他发现耆英已被唤到北京御前听旨,人不在广州。洪秀全回老家看了看,没有多留。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洪秀全到了紫荆山,带回营救冯云山未果的噩耗。此时冯云山也向桂平县府申辩,为自己分说,也为拜上帝教辩说,加上当地拜上帝会教徒买通知县,知县便把他放了。但是冯云山被归为“无业游民”,由公差押回广东官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