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阳嘉新制(第6/8页)
西都止从郡国奏举,未有试文之事;至东都则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无异于后世科举之法矣!
他以为阳嘉行“试文”之法,孝廉科遂无异科举,虽嫌简单却不为无据。又《宋史·选举志》:
会张方平知贡举,言:文章之变与政通,今设科选才,专取辞艺。士惟道艺积于中,英华发于外。然则以文取士,所以叩诸外而质其中之蕴也。
可见科举制之特点正是“以文取士”。阳嘉新制与科举制,考试内容虽异,考试之法则同,故徐氏将之联系起来加以认识。汉代察举,对儒生可因“德”而取,以“轨德立化”,对文吏可因“能”而取,以“优事理乱”。但儒生文吏所专长之知识分别为经术与文法,由此便又为考试选官方法的采用提供了可能,并最终导致了阳嘉考试之制。
但汉代察举制中的“以德取人”和“以能取人”因素,同样有其制度化的形式与悠久传统;阳嘉新制的出现改变了不同因素的相对地位与比重,这就难免遭到时人基于不同立场的反对。《后汉纪·顺帝纪》记张衡对策之辞:
自初举孝廉,迄今二百岁矣,皆先孝行,行有余力,始及文法。辛卯诏以能宣章句、〔结〕奏案为限,虽有至孝,犹不应科,此弃本而就末。曾子长于孝,然实鲁钝,文学不若游、夏,政事不若冉、季。今欲使一人兼之,苟外可观,内必有阙,则违选举孝廉之制矣!
张衡认为德行、文学、政事三个标准应先取德行,而阳嘉新制“宣章句、结奏案”的考试忽略了孝行,因而力加指责。甚至后人也不乏这种意见。《东汉会要》卷二六徐天麟称,孝廉实行“试文”之法之后,“则知当时虽以孝廉名科,而未尝责其孝行廉隅之实,是又失设科之本意也!”又《文献通考·选举七》马端临曰:“若孝廉则取其履行,而非资其议论也。今亦从而有试焉。则所谓孝廉者,若何而著之于篇乎!”“则知当时孝廉一科,滥吹特甚,于文墨小技尚未能精通,固无问其实行也!”
汉儒崇尚“经明行修”,也确实不乏能集德行与学问于一身者,但德行与学问毕竟不是一个而是两个不同的取人标准。在家族生活中恪守孝悌之德行,并不就等于经过研习而精通了儒家之经典,虽然经典中包含着对孝道的精致阐释。所以选官中是着重于“经明”还是着重于“行修”,居然也会出现矛盾。进一步说,从社会分化与理性化的角度看,德行、经术、文法与政略之间既然存在着实质差异,那么相应地发展出不同程序分别地加以检验,便是一种进步的表观。“举孝廉二百岁皆先孝行”之语,未免有虚张声势之嫌。西汉孝廉二十余例,或以经术举,或以吏能举,只有刘茂“以筋力致养,孝行著于乡里”,然而他又习《礼》,教授数百人,才得举孝廉。至东汉行“试职”、“累功”之法,一度更有“郡国所举类多办职俗吏”之事。所以孝廉之举“失设科之本意”,原不始于左雄改制。而左雄改制,也并非不及德行。《后汉纪·顺帝纪》:“诏郡国孝廉年四十已上,考德行,试其经奏。”是阳嘉新制原本也把“考德行”作为前提的。但经奏之试考察的是一项具体知识的水平,那么这一环节的制度化所导致的自身分量加重,就必然使德行要求的重要性为之减轻。
所以,东汉又别有“至孝”一科。据《后汉书·安帝纪》,永初五年举“至孝与众卓异者”;《桓帝纪》建和元年“诏大将军公卿郡国举至孝笃行之士各一人”,延熹九年“诏公卿校尉郡国举至孝”;《献帝纪》建安五年“诏三公举至孝二人,九卿校尉郡国守相各一人”。显然,这与孝廉一科渐失“设科之本意”有关,否则便无别设“至孝”科之必要。
阳嘉孝廉改制之后,胡广等人还从另一方面对之提出了非议。《后汉书·胡广传》:
盖选举因才,无拘定制。六奇之策,不出经学,郑、阿之政,非必章奏。甘、奇显用,年乖强仕:终、贾扬声,亦在弱冠。汉承周秦,兼览殷夏,祖德师经,参杂霸轨,圣主贤臣,世以致理,贡举之制,莫或回革。今以一臣之言,刬戾旧章,便利未明,众心不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