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中国国民性探源 第十四章 秦始皇:历史下的蛋(第17/19页)

而秦始皇手中的权力则突破了这一切限制。在他之前,那些天王们虽然天不怕地不怕,但是对自己的祖先和尊长还是毕恭毕敬的,因为他的权力来源于血缘顺序。他在祭祖时,要自“孝王某”,对先王的长辈,他要自称“予小子”,对族人后辈,自称“寡人”,意即“寡德之人”。

而在尊君理论下建立起来君主专制制度认为这些谦逊的字眼都不利于君主权威的树立,所以秦始皇把这些字眼一扫而光,以没有任何谦意的“朕”自称,并且除皇帝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使用。皇帝的服饰、乘舆、居所,一切一切,都是独特的,远远超越于他人的,任何人不得仿效。甚至连皇帝行走的道路都是专用的,未经皇帝许可,任何人不得在上面行走或者穿越。

在皇帝制度下,神权对秦始皇失去了约束力。因为痛恨周室权威太弱,诸子百家不约而同地过度强调要尊崇天子的威势,从理论上,把“天子”推到了云霄之中,推到了仅次于“皇天上帝”的地位,不但远高于凡人,甚至高于普通的神灵。“皇帝”本身就是一个神的称号。所以,秦始皇才敢于模仿天宫的形象来建造宫殿,敢于亲手射杀海中巨鱼。秦始皇渡湘江遇大风,他大发雷霆,将湘山之树一伐而光,并涂以囚衣之赭色,以示对水神的惩罚。在皇帝制度下,除了上天之外的一切神灵都是在皇帝之下的。秦始皇也祭祀皇天后土、山川鬼神,不过他祭祀的目的,只是要求他们按自己的意愿行事。秦始皇也占卜以预知凶吉,只是他的占卜只是参考,而不是决定。皇帝可以相信鬼神甚至宗教,但是神鬼宗教都必须是皇权的附庸,而不能凌而上之。

自从商鞅变法改革了“世卿世禄制”后,秦国的贵族就失去了对王权的影响力,他们完全仰仗皇帝的鼻息。至于百姓,早已不再是国君的族人,连他们的称呼都变成了黔首,他们已经变成了任皇帝摆布与驱使的牲口,不用谈任何政治权利了。(《秦始皇评传》)

二、社会控制能力大大增强。

商鞅变法打击的主要对象是宗法制度。在秦以前,中国社会实行的是一定程度的宗族自治,宗族一般规模很大,自治程度很高,宗族内部的小事小情几乎都由族长说了算。这种社会结构显然不利于君权的扩张。专制主义不允许任何社会组织有能力与政府抗衡。所以,商鞅变法中采取了诸多措施来摧破旧的宗法组织,分化宗族势力,使专制皇权穿透家族直接控制个人。

除了废除“世卿世禄”制外,商鞅打击宗族势力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强制分家”。宗法制鼓励大家族,鼓励用亲情原则处理一切社会事物。而商鞅却颁布了《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就是说,老百姓家里有两个以上男人而不分家的,农业税加倍。商鞅还规定“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即父子兄弟不得居于一室之内。

强制分家的主要目的,当然是为了破坏宗法组织,把社会变成一盘散沙的原子状,使个人面对专制政权时毫无反抗能力。为了彻底破坏以“亲亲”“孝亲”“子为父隐”标志的宗法原则和宗法观念,秦国大力鼓励“告亲”,即亲戚间相互揭发。《秦律》还大力维护“私人财产权”,出现了关于“子盗父母”“父盗子”“假父(义父)盗假子”的条文,并公然称:奴婢偷盗主人的父母,不算偷了主人;丈夫犯法,妻子若告发他,妻子的财产可以不予没收;而若是妻有罪,丈夫告发,则妻子的财产可用于奖励丈夫。即一家之内父母子女妻可有各自独立的个人财产。于是乎便出现了这样的世风:“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踞;妇姑不相悦,则反唇相讥。”这里亲情之淡漠,恐怕比据说父亲到儿子家吃饭要付钱的“西方风俗”犹有过之!(秦晖《传统中国社会的再认识》)

当然,变成一盘散沙并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国家能有效地组织控制这些散沙。商鞅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相互纠察,保甲连坐制由此开始。商鞅通过“什伍”编户把老百姓组织起来,叫他们互相监视。这个组织不是以宗法为基础,而是以国家的编制为基础。如果某一组织中有违反法令的事,这一组织的人就要不分亲疏、不管同族同宗的关系,互相告发。如不告发,全体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