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第15/25页)

根据基本的估算,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税率要高于其他地区通行税率的五六倍。但是由于这一地区折收金花银和官布,一般民众实际上的税收负担降低很多。而且,这一地区役的征收并不像田赋正税那样重。在整个帝国,三角洲地区被认为是土质最肥沃的地区。它包括南直隶的四个府和浙江的两个府。其中只有沿海的松江府由于碱性土壤而土质较差,但当地的土地所有者们却可以从慷慨的税亩折算中得到补偿〔150〕。

上面《吴县志》中的记载似乎意味着税收要占到土地所有者税前收入的40%,但实际上不超过农业产出的20%。1584年,上海县的账目显示出与此十分类似的情况。纳税田土平均每亩的税率约为本色粮0.1石,外加银0.08两〔151〕。全部税额接近产量的15%。1621年,南直隶巡抚指出其治下东南四府赋役独重,他在列举了税收册中各项赋税之后,记下了一组复杂的税率,包括本色和折色〔152〕。然而,这一比率明显不会超过农田产量的20%。

当然,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税额虽然不会比其他地区高五六倍,但还是要高出二三倍。迄今为止还没有证据显示出长江三角洲以外任何地区的税收接近这一水平。

(i)1643年,户部尚书倪元璐上奏崇祯皇帝说整个帝国田赋征收比率各地有很大不同,从每亩0.13两到0.2两有零不等。他警告说这些数字必然隐藏有“私派沿征者矣”〔153〕。

倪元璐的记述也不完全清楚。最重要的问题是这些比率是否比较普遍。如果他们仅仅是一些孤立的事例,就没有理由为此感到担忧。在此七年以前,福建漳州府就已经按照每亩银0.12两的比率进行征收,同时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税收水平已经接近每亩银0.2两。从1619年(当为1618年。——译者注)起,帝国政府七次下令增加税收,额外加派达到了每亩0.0268两白银。此外,各项税收也增加10%,税额总计超过了1两白银〔154〕。因此,一些地区的税率可能已经达到了倪元璐所提到的那种水平,而并不存在他所指的“私派”。

因此,很可能是倪元璐告诫皇帝,在这个变乱时期大多数地区的税率都增加到了这一水平,这反过来意味着17世纪之前,经过正式批准的税收征纳要略微低于每亩0.1两至0.17两白银这个浮动范围(用倪元璐引用的税额减去新的加派额)。这与16世纪晚期大多数的记载与报告一致〔155〕。除了长江三角洲地区以外,还没有一个地区的赋税征纳达到每亩0.17两,甚至每亩税纳超过0.1两的也不多见。

(j)1600年左右,陕西平凉府的府志中对过去赋税的征收情况进行了回顾。作者提到一夫一妇耕田200亩,可获粮300石,以十之一纳官30石“至足矣”〔156〕。很明显,后来的征收比率超过了这一水平,但遗憾的是作者没有详细记载当时的税费比例。

地方政府新部门的增加,宗藩人口的膨胀,都导致各种役的负担的增加,并使纳税土地减少,这些因素成为税收增加的重要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地方志的作者也认为税收折银导致了普通民众的贫困。为了纳银,纳税户不得不在很低价格时卖掉他们的粮食。此外,“火耗”的征收也使实际税率高于所看到的税率。

税收的全面估计

即使在现在,也很难确知总的税收水平。这需要花去很多年去积累足够多的新发现的原始材料,以更好地补充现有资料的不足。

另一方面,利用现有的记述也还能进行一定程度的全面观察。全部税额包括田赋正额、加耗、附加税以及一部分田出之役,还有并入地亩之中的无法征收项目。通常而言,直到16世纪之初,按照地方正常的粮食价格估算,税收不超过产量的10%。在许多地区,征收额是远远低于这一水平。尽管有些地区税赋较重,像长江三角洲地区,税额接近农业收入的20%。但是这种估算没有考虑到无偿应役、私派及火耗,也没有考虑到不同于大宗粮食的其他额外收入。

整个帝国赋税的平均水平似乎也不超过农业产量的10%,这一估计不会受到长江三角洲地区特例的影响。尽管名义上长江三角洲这四个府的全部田赋额约占整个帝国田赋总额的10%,但由于税收折色和役的合并使其大大降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