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第16/25页)

对于税收的货币价值只能作出一般的推测。1600年以前,基本税额为粮食2600万石(见表6),其中有80%的似乎已经折银。只有大约400万石粮食可以明确知道是按照每石粮食0.25两白银的比率折银交纳(金花银)。其他的折纳比率则有相当大的差异。然而,在南方,绝大多数的折纳比率浮动于每石0.5两至0.7两之间。在北方,公认的正常折纳范围在每石0.8两到1两白银之间。加耗、附加税以及其他收入的合并能够提高“石”的平均价值,但是金花银、官布折纳以及通行于湖广的每石粮食0.3两白银的低折纳比率,都将会降低这一平均值。如果无论本色和折色,推测每“石”的平均价值是0.8两白银,这样田赋正额总值将会略高于2100万两白银〔157〕。对于役,我们根据7个省35个县的差徭账目可以推算出平均每县征银9724.26两(这些县可见于表2、3、4、7、8)。整个帝国的役银总额可能约为1000万两白银。即使它仅仅部分地摊入田赋,整个帝国来源于农业土地的总收入也将增加到2500万两,甚至接近于3000万两白银。

由于各地价格不一,加耗也不断调整,我们很难作出更准确的估计。不仅现存的资料不完整,而且其会计方法也无法确知。但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必须充分考虑,那就是实际征收额很少会超过计划收入的80%,有时还会更低。

第四节 税收收入的支出

分配的指导原则

因为大部分管理开支都源于役,因此来源于田赋正税的收入则仅用于以下各个方面:军事开支,宗藩禄廪,官员俸给,生员廪食等。明朝建立伊始,田赋正税就意味着食物这个观念就已经形成,其收益被期望由个人消费或分发给他们。有时税收收入也用来从事大规模的公共工程建设,但拨款基本上用于维持劳动者的生活。地方储备主要是为了应付灾荒及其他的食物需求。漕粮和南粮仅仅是大宗田赋在地理上的重新分配。田赋收入只有用于完成中央坐办上供物料时才可作为自由支配的现金。

至迟到1578年,南京的国子监还要从常州府得到3500石米,从宁国府得到100石小麦,从应天府得到100石绿豆。此外,还要从南直隶以外的湖广布政使司得到20000余斤干鱼。所有这些项目开支都要记入各地税额〔158〕。像这样的安排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过去的习惯,而没有经过仔细地计划。赋税折银消除一些物资供应过程中的复杂性,但还是不可能根本废除这个旧体制。首先,税收收入的分配不能重新调整,改折项目中没有几项被取消或者减少。还有更为麻烦的事情是由于财政单位、地区差价、加耗以及会计方法的多样化,使得账目十分复杂。户部要求属吏进行详细的记录,但总的情况不能送达政府的高层。尽管各部官员偶尔在其报告中提到全国性的统计数字,但在大多数事例中,这些数字是一般性估计,而不是一种确凿的统计数字。值得注意是,户部按地区组成各司,这一制度被清朝承袭下来〔159〕。

在16世纪晚期,户部也就勉强算得上是一个办事机构。其直接控制的资金很少,仅仅包括一些来源于田赋中的少量杂色收入。这些收入的绝大多数都用于北边军镇,对于这一问题,后文讨论帝国的财政管理时还将分析(见第七章第一节)。户部监管田赋,但却只能安于现状,很少能够进行革新。尽管“起运”与“存留”的分类还继续有效(见第一章第一节),但政府仅仅公布与前者有关的详细账目,却很少注意后者。“起运”成为政府的要务有很实际的考虑,因为这部分收入主要是用来供应南京、京师以及北边军镇。这些开支项目是由户部直接负责。至于存留的各项收入,在许多省份,其并不足以维持指定的开支(见下文)。而且,帝国政府又不断地向地方官员施压,要求完成“起运”。同时,也由于无法征收项目、税收拖欠及赋税蠲免等原因所造成税收缺额都要从存留收入中扣除。一旦资金出现不足,“存留”缺额却无从弥补。

税粮的分配多多少少还有一个长久标准,表9说明了这一情况〔160〕。

表9 1578年左右田赋的征收与支出估计(粮食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