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第21/25页)

更为意味深长的是,低税收的惟一正面的影响是保证了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但这种好处并不能惠及直接的劳动者。刑科给事中年富在15世纪就已经指出了这一点〔200〕,17世纪顾炎武也有同样的看法〔201〕。现代的学者,在讨论明末的“土地剥削”时,常常指向几个大地主,忽视了正是税收制度使得各个层次上的剥削成为可能。保存下来的土地租佃契约就证明了有些土地所有者仅拥有5亩或更少的土地,但其所征收的地租相当于农作物产量的50%—60%,而他们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与其佃客并无很大不同。一些奴仆也能够投资于土地,逐渐成为小户〔202〕。上文所述后一群体包括了无数的小土地所有者。海瑞(在现代学者看来,他是农民利益的维护者)在他的信件中就透露出他自己拥有零散土地93丘,分散在很大的范围内,全部税额为1.28石。按照海南岛的一般税率可以估定其土地数量大约为40亩。这种土地占有形式,他自己也承认,非常难于进行税收管理〔203〕。

尽管16世纪的学者们总是对小土地所有者有着深深的同情,却很少有人关注他们的佃户。明代官僚的传记显示出他们中的许多人都是来自于小土地所有者家庭,在某种意义上,这些人的家庭体现着传统的儒家道德。毋庸置疑,他们常常能够利用传统的社会升迁渠道而改变身份,因为低水平的税收能够留给他们一定的农业收入剩余,他们精打细算,不断壮大实力〔204〕。当他们谈起税收时,其公正感常常受制于地主阶级的社会价值观,他们关心的不是现代意义上纯粹的经济公平。

尽管在中国,这些小土地所有者从来没有因为圈地法令而无家可归,沦为城市无产者,但他们为此换来的是沉重的经济负担。相对于少数大土地所者而言,他们家庭中存在着大量的无用劳动,其经济丧失更多。小土地所有者的大量存在,使得田赋税率不能充分上调。财政管理的障碍不仅由于不能向大土地所有者征收累进税,同样也要考虑小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其实,资金的滥用不必考虑,在传统中国,税收收入严重不足,政府甚至不能正常运作,更不消说求得任何经济上的突破。

注 释

〔1〕梁方仲《一条鞭法》页52—53。

〔2〕《天下郡国利病书》17/70。

〔3〕《汶上县志》8/61。

〔4〕《天下郡国利病书》6/16。

〔5〕《大明会典》27/35。

〔6〕《天下郡国利病书》7/21;《杭州府志》28/6;《上海县志》3/25—26;《穆宗实录》页0355。

〔7〕“赋役全书”的准确纂修时间还不好确定。1628年,毕自严在其奏文中认为赋役全书的编纂已有四十年。见孙承泽《梦余录》35/24。因此可以推算1583年左右就已经开始编写“赋役全书”了。

〔8〕浙江会稽县在16世纪60年代推行这种方法。见《会稽志》5/4—11。

〔9〕《徽州府志》8/20—21。

〔10〕关于这些钱粮文册,见《大明会典》20/13—14;《天下郡国利病书》6/64、66;海瑞《海瑞集》页72;《会稽志》7/12—13。

〔11〕《西园闻见录》33/14。

〔12〕《大明会典》20/14。

〔13〕《日知录集释》3/79—80;何良俊《四友斋》3/184。

〔14〕《皇明经世文编》397/7。

〔15〕《天下郡国利病书》16/34。

〔16〕同上,8/56。

〔17〕人们常常提到册勒于石之事,但详情还不确知。可参见:梁方仲《一条鞭法》页64;《开化县志》3/6。

〔18〕梁方仲《一条鞭法》页59。

〔19〕《会稽志》7/6—12;《淮安府志》(1573)4/13。

〔20〕《穆宗实录》页1039;《西园闻见录》32/19;叶梦珠《阅世篇》6/1。

〔21〕《穆宗实录》页1169,《皇明经世文编》278/10。

〔22〕归有光《全集》218。

〔23〕顾炎武《文集》1/15—16。

〔24〕焦竑《献征录》17/94。

〔25〕《西园闻见录》33/17。

〔26〕《天下郡国利病书》6/92、17/70。

〔27〕叶梦珠《阅世篇》6/1;龙文彬《明会要》下册页1018—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