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第19/25页)

从16世纪中期开始,兵饷(见第三章第四节)的征收目的就是想消弭差额。在理论上,各地方要定期地从田赋中支出部分额度解送给军事卫所,而当时兵饷是被解送到省级军事当局〔178〕。但是在一些地区,包括上文提到的吴县,这两种款项不久被合为一种〔179〕。

第五节 田赋制度的最后分析

税率过高了吗?

在16世纪,普遍的看法是税率过高。虽然当时各地情况不同,税率差异颇大,但当时的文人、奏请者和地方志的编者都有这样的看法。

当然,一个主要的困难是缺乏硬性的标准去衡量税收水平。税收水平的衡量在很大程度上要考虑整个的经济发展水平、管理目标以及所期望的服务程度,更不必说诸如保护私人土地所有者利益之类通行的社会价值观。当所有这些相关因素被仔细分析之后,我们就很难再同意当时人的看法。

事实上,一个主要依靠土地收入的庞大帝国,整个税收水平仅为农业产量10%,这看起来是很低的。王朝的建立者应该首先对这种情况的产生负有责任。洪武皇帝要求军队自给自足,乡村实行自治,这些措施不需要很高的税收水平。而且,他也通过大量印制宝钞的方法来应付各种开支。一些地方志的作者曾对明初土地税收水平低下进行过评论〔180〕。而各地税收定额一旦成为定制,就成为“铁板税”,从不进行根本调整。可是各种耗派和役的征收却是完全没有计划,容易暗中操作。中央政府不了解地方情况,而各省直官员却又缺乏权力。财政管理上整齐划一的要求一直延续下来。即便一条鞭法改革也没有消除累进税制,它只是承认了累进税制的原则不再延续。在这种情况下,已经没有实行高税收的可能性。当时的许多人对于税收的看法纯粹是将其作为一种生产收入的工具,而不是将其当成一个可以调节的装置。当税收不能进行调节时,各地的土地所有、土地租佃以及利息率等情况合在一起就会将税收限制在通行范围之内,税收的任何增长都会让最低层的纳税人感到不可忍受。因此税收水平总是被认为是很高的。

明代财政管理的另一个大的缺陷是皇帝的内库与公共资金混淆不清。1590年,户部尚书宋(1586年起在任)曾建议其继任者石星(在任到1591年)不要将地方羡余解送至首都,否则皇帝知道物力充羡,则又生奢侈之心〔181〕。在山西和河南,如上文所示,任何税收的增长最后都可能是流入藩王的府库。许多官僚坚信向民众加征的任何额外的税收不久都可能被皇帝挥霍浪费殆尽,因此他们对税收采取消极的态度。“藏富于民”这种儒家的原则走到一个极端,政府财政的任何增加都将被认为一定导致民困。1537年,工部尚书林庭棉仅仅因为建言增加田赋而致仕〔182〕。很清楚,弹劾他的监察官员没有认识到税收不足与税收过重一样对民有害。

地方政府的运作费用:非正式的税收

低税收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所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足,他们收入低下,无法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

一个非官方的统计估计在16世纪,明朝政府有官20400名和吏51000名〔183〕。但是因为后者同时供役于军,所以可以推测他们中只有30%受雇于府县衙门。这些人员分属于1138个县,意味着即使最大的县也不会超过30个有薪俸的位置,小县则更少。

这些有限的人手要负责所有的地方行政事务,包括税收、审判、治安、交通、教育、公共工程和社会赈济等,这些事情决非简单易办之事。应该知道,明代的官员们除了要履行许多礼仪性职能之外,而且在16世纪后期,他们文移之烦按现代标准来说也是相当沉重的。

我们已经注意到,还没有一个县能够留存300两以上的白银以供每年的薪俸。俸禄等级可以根据1578年的则例中查对得知〔184〕。一个知府,作为超过100万人口的民政长官,每年的俸禄是银62.05两,这还不够养活一个小的家庭。一个知县每年的俸禄是银27.49两,这要大大低于皇帝一天36两白银的配给。与此相对照,到16世纪末期,贫民工夫役钱是每日给银0.03两〔185〕,一些募兵每年得银18两〔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