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第4/25页)

税收代理人的分派与职能

明代后期,赋税征收实际上是一种两头管理,地方政府管理文书工作,民间代理人进行实际运作。1584年,上海县组织编派情形如下。

这个县被分成56个区,平均每个区约有12个里。每个区设有“总催”一名,他的职责是了解其监管之下所有纳税户的情况,催办他们按时交税〔31〕。每十天,他要上报知县,报告税收情况,如果延误拖欠,就会被加之箠楚。在其他时间里,他要去巡察里甲及各个纳税人户。然而,他很少亲自管理税收。

在56个区中,有44个区必须负担运往北京的漕粮。里甲完成初步的征收后,由各区佥派的“收兑”统一将钱粮递运到码头,交由运军解运。中转仓库和短距离的运输的船只则由地方政府提供,但是进行修理和维持的费用也要由收兑负责,同时收兑还要自己出钱雇用簿记人员。平均每一个收兑要负责1300石到1400石漕粮的征收工作,而且也要承担里甲逋赋的赔补。收兑只有从运军处得到收讫单据,才算完成义务。军士亦以收据来勒索收兑,一旦其要求得不到满足,则拒开收据〔32〕。

此外,还要佥派33名税收解运人(听解)从事远距离的解运与税银征收。还要从中佥点8人在县府管理银柜,称之为“柜头”或“银头”〔33〕。我们必须强调即使纳税户亲自到县衙交纳银钱,也不能认为是“官收”〔34〕。这一程序只是能够使县级行政管理部门更加严格地控制这些税银。纳税户交纳的大小不一的白银都必须重新熔化铸成椭圆形的银锭,以便解运,其标准根据支付额不同而不同。在上级部门,必须要求有额外的银两来弥补缺额,这称为“滴补”。州县官也常常榨取“火耗”,这在后文还会论述〔35〕。当每个纳税户包封银两投入木柜中,他也就履行了自己对政府的义务。大量银两随后被交由柜头保管,进行重铸,补足短缺。在许多地区,即使银两被安全地存入县库中,柜头也不能算是完成了任务〔36〕。作为“税收解运人”,只有大宗银两被解运出去,所有各项征收任务完成之后,他们才算完成工作。在上海县,每一个“柜头”在其任内征收大约1000两白银,自己就要费银四五十两〔37〕。

除去柜头以外,其他的“听解”要亲自解运“白粮”和“官布”到南京和京师(第三章第二节已有详述),按惯例,官布由里排按照规定价格从官方指定的机户领买〔38〕。

上面提到的职位总共有133个,由知县佥派,“选田多、淳谨者”为之。每一职位尽可能由一个纳税户独充,但通常是由四五户朋充。服役的时间为一年,但每次都是提前五年指定,这样这一地区所有的中等之户都要轮到。例如,柜头一职常常是由一个拥有300到400亩土地的纳税户来充当,或者是合起来能够拥有这些土地的各户朋充〔39〕。

除去上面提及的代理人外,知县还任命一个全县的“总书(或县总)”。上海县与另外两县的总书,轮流作为“府总”。总书,与其他的税收代理人不同,他没有财政责任,其职责更多的是进行协调,领导总催和收兑,确定从钱柜解送银两的时间表。供役这个职位可以得到很多的不正当收入,因而为许多人所热衷。县志中记述了有些人不惜“捐数百金”谋取“总书”这个职位〔40〕。

以上介绍了上海县整个税收代理人网络,包括了里甲之上的各类民间辅助人员。这不是什么独特的体制,在相邻的华亭县与青浦县也有同样的网络〔41〕。这种代理体制在常州府武进县可能是最为完备,在那里,要从收兑中选派粮长人役解送白粮到京师〔42〕。佥点民间代理人也不局限于南直隶。16世纪晚期的浙江海盐县每岁轮161人为粮长〔43〕。山东在进行一条鞭法改革时,曾试图雇募商人代理税收职役,但是从曹县、东阿、汶上各县及青州府的推行过程就可以看出这个计划最后不光彩地失败了〔44〕。东昌府在1587年推行一条鞭法时,也有民间税收代理人,通过1600年出版的地方志中的记载,我们可以知道这项职役与上海县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别〔45〕。在17世纪初,汪应蛟(1628年去世,1621—1622年任户部尚书)曾报告说北直隶的一个州任命了多达300到400人作为银头负责征税〔46〕。香河县在里甲之上大约有50名农村税收催办人〔47〕。尽管任命府总、县总并不是很广泛,但我们可以知道1581年进行土地清丈之时,在南直隶武进县、宁国府和松江府,浙江杭州府,北直隶香河县,以及山东省都设有这一职位〔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