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第5/25页)

在16世纪晚期,除府总、县总之外,对其他税收代理人的指责与抱怨并不是很多。资料似乎显示出大约1570年以前赋税征收过程中有很多弊端,但是从这时以后,赋税征收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这些新的税收代理人多被描写为中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他们不是这一体制的恶徒,而是其受害者。这种情况形成的部分原因是当时推行的地方税收改革(见第三章第三节)。各种“力差”的取消使得许多中等之家得到解放,但现在他们又被佥派为税收辅助人员。

当时的许多文人对于税收代理人表现出很大的同情,他们对许多税收催办者并非自己有错却常常受到“血杖之苦”深为愤慨〔49〕。一位知县在1609年写道:“敲朴愈多,而负课愈甚。”〔50〕势力之家行为傲慢,故意将催办者拒之门外。许多催办者被佥派之后四五年还不能脱掉干系。同样,对于收兑、柜头及听解诸人,时人也有一样的同情,很明显,这种无偿佥派职役的结果,导致了他们的破产〔51〕。

由于强迫中等之家赔付短缺,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税收陋习。然而,很难感觉到普通人户能够从中得到什么好处。一条资料很清楚地显示出在1570到1590年间,税收催办者已经有“奸巧”的名声,他们被指责私侵纳税户钱粮入己〔52〕。尽管实行“木柜”制度,但一些纳税户投纳银两还是继续依靠总催或者其他等中间代理人员,这显示出征收赋税过程中人的因素还是非常重要的〔53〕。许多地区也同上海县一样,税收催办人有权为地方政府征收各种杂色款项,诸如为地方水利建设项目量派赋役等〔54〕。归根到底,来自于上层的压榨都要由最下层民众来承担,越朦胧不清,就越不能进行抵制。张居正在1576年曾说到:“势豪积猾,畏纵不问,反责下户贫民包赔[赋税]。”〔55〕很清楚,仅仅认为“自封投柜”就能够为纳税人提供法律保护是很天真的想法。

税收支付

每当田赋的一部分被要求用白银来折算时,实际上就是缴纳白银。没有证据显示清代地方的税收常以铜钱来代替白银。顾炎武所说的由于不能在截止期限到来之前完税而自尽的事例,本意是为了证明不发达的省份即使在17世纪也不适合税收折银的观点〔56〕。他提到山东德州府是惟一的以铜钱支付部分税收的地方。在16世纪后期,白银十分短缺,一些管理者担心税粮折银可能会压低当地的粮食价格。例如,在浙江崇德县,粮食产量无法满足本地的需要,当收获后征收田赋时,纳税户宁愿典当粮食筹集白银交税也不愿意卖掉粮食。当各户自产的丝织品上市时他们就可以有钱支付当息赎粮〔57〕。

众所周知,实际征银的小数位有一个固定的标准。1661年,当清朝政府清理长江三角洲地区的逋欠钱粮时,官方甚至列出小至0.001两或者0.0007两白银的欠税〔58〕。这似乎表明计算的精确程度达到小数点以后的四位数。这种做法很可能就是开始于明代。

火耗也称“耗银”,其起源同样不很清楚。17世纪中期,顾炎武提到火耗“盖不知起于何年”〔59〕。毫无疑问,由于上级政府要求全额完纳折银,因此火耗也就成为必要。金属熔化后再重新铸造总是有耗损,一般为2%。归有光曾提到在16世纪50年代,苏州府税银“火耗”按3%征收,这个比率还比较合理〔60〕。1562年,当海瑞任浙江淳安知县时,当地的惯例是耗银为5%,他将其降至2%。这样做的实际结果是使得一些费用有了节余,但其他方面则有亏赔〔61〕。

整个16世纪,这种不正规的额外费用受到广泛批评。1594年,一位监察御史说纳银0.1两,耗银就达0.05两,增加了50%〔62〕。当然,这可能是一比较特殊的例子。

熔化和铸造白银会有损耗,这由柜头负责赔付。地方官员并无正当的理由去征收正税以外的耗银。然而,里甲正役并不足以保证地方政府经费预算。16世纪中期以前,地方政府还能够比较自由地支配罚赎银钱,此后,这部分费用也逐渐上纳给中央政府(见第六章第二节)。官员们只好加征耗银。不过,在许多地方,知县仅仅要求银头支付像额外的公家买办、迎送上官以及他们自己出巡的费用〔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