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盐的专卖(第11/19页)
盐引的持有者被赋予如下权利:
正盐250斤在产区支售给商人。价值0.5两白银的粮食已经由商人解运某个军镇。在盐场不需要其他资金。
余盐265斤将由商人直接从生产者购得。政府进行授权但不能保证解运。在批验所征收余盐银0.65两。
35斤额外的补贴用于包索。
在批验所清查时,每包盐重550斤,政府对此一共征收了1.15两白银,包括正盐引价和余盐银。
这一基本的原则施行于中央政府直接控制之下的四个都转运盐使司,但也有一定变化。各地根据生产和市场条件也作一些调整。每个盐运司盐引的总重量、官盐和余盐的比率、引价和余盐银都有所不同。甚至在同一个都转运盐使司管辖范围内也存在价格差异。具体情况参见附录C。
通常情况下,比率保持稳定。例如在16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两淮地区一直强制实行这一比率。在1568年庞尚鹏掌管两淮运司时,一度将每包盐的重量减少到485斤。余盐银也相应地减少,以便于那些为得到扣押的食盐而一开始就得向政府交税的商人只须筹措较少的现金就可以缴付余盐银。这是为清理批验所壅塞状况所发明的方法之一〔106〕。情况一经好转,又重新恢复原来比率。1616年,每袋重量又增加到570斤,但是开中所缴粮食的估价仍然是0.5两白银,余盐银仅仅增加到0.7两白银〔107〕。修改幅度很小。
来自于食盐专卖和分配的计划性收入
在正常条件之下,盐的专卖制度有一个固定的收入。鄢懋卿和鲁保的额外征收连同“工本盐”的收益经常是作为单独的项目列出。全部盐课收入的粗略估计可见表13〔108〕,但其中不包括开中制下运送到边境的粮食。
表13 1578年盐课银收入
| 机构 | 岁入(两) | 分配 |
| 两淮都转运盐使司 | 600000 | 解运户部 |
| 两浙都转运盐使司 | 140000 | 解运户部 |
| 长芦都转运盐使司 | 120000 | 解运户部 |
| 山东都转运盐使司 | 50000 | 解运户部 |
| 福建都转运盐使司 | 24545 | 存留2344两用于地方防务解运户部22201两 |
| 河东都转运盐使司 | 198565 | 解运宣府76778两;解运其他军卫74259两,但并入山西的田赋之中;解运山西的宗藩43133两;解运户部4395两 |
| 灵州盐课提举司 | 36135 | 对拨给三个相邻的军卫 |
| 广东的两个盐课提举司 | 15968 | 存留4790两用于地方防务;解运户部11178两 |
| 四川盐课提举司 | 71464 | 对拨陕西 |
| 云南的四个盐课提举司 | 35547 | 解运户部 |
| 总计 | 1292224 | 308903两用于地方防务,直接交给军镇,或者用作其他开销;983321两上缴户部 |
表13中一个引人注意的特点就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四个都转运盐使司的收入全部用整数表示的约略值记述,也就是说管理者必须完成定额。在其他地区,收入和分配的资金则不太正规。
在16世纪晚期,当管理已经开始偏离规定的程序,账目不再被仔细地核查时,四个都转运盐使司都放弃了原有的定额。最大一次背离常规的做法发生于两浙都转运盐使司,那里可供支售的正盐很少。一份清朝资料显示,到1566年,这个产区已经完全停止从灶丁那里征收食盐,而转为折纳白银〔109〕。只有极少数的灶户仍然从事盐的生产,而且其中很少有人正式在官方登记在册(第五章第二节)。绝大多数折色盐课自然来自耕地。在16世纪60年代,三江盐场有4530名在册灶丁,他们拥有总共155550亩耕地〔110〕。海盐县抱怨当地盐课负担超过3500两白银,这实际上应该被认为是田赋〔111〕。然而,这两个盐场的灶丁仅仅被分配1250两盐课。
两浙都转运盐使司的食盐定额是444969引,全部通过开中获得。当边商提呈仓钞时,都使司仅以每200斤给银0.2两付给正盐盐引。然后边商出售盐引,并将权力转给内商,内商到盐场进行支盐。都转运使司官员最终从内商那里征收余盐银〔112〕。结果花费了二三年的时间才完成了应该每年完成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