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盐的专卖(第7/19页)

在北京的中央政府完全没有认识到这种行为所引起的长期恶果要远远超出当时所得利益。那些资金被占用的商人,不再把精力投入于正常价格和正常开中则例的常股盐。而且,当存积盐占到食盐年产量的很大比例时,买者不久就发现经销常股盐无利可图。产盐区仍然推托,因为盐运司很少能从生产者那里征收到足额的食盐,灶户仍然未被付给工本,灶丁的数量不断减少。而且,理论上官盐没有市场价格。只要在专卖制度下生产的食盐,其管理者就能规定其价格。但实际上,官盐价格越高,私盐产量就越大。最终,官员们被迫降低官盐的价格,导致了国家收入的减少。

对于盐商而言,国家不同部门之间缺乏相互合作进一步增加了不必要的困难。持有常股盐仓钞的商人,在盐区常常被告知只能得到存积盐。有时情况又恰好相反,虽然盐商得到了随到随支存积盐的优先权,但是盐场接到命令仅优先发放低价的常股盐,而且也不可以进行通融〔67〕。在1471年,一位巡盐御史视察两浙地区,报告那里盐商已经守支存积盐十余年〔68〕。当盐的经销商正在等待私贩的好处时,存积盐开始溶解的事情也经常发生。

在15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理论上所有官盐都从灶户那里征集,由运司支给盐商。但实际的做法却有所不同。盐场很少能掌握所宣称的那么多食盐。许多盐商听到他们的仓钞不能被兑付时并不恼怒。他们只想得到盐引。有了盐引他们就可以直接从生产者那里购买食盐。虽然严格来讲这是一种走私行为,但是这些食盐由于有盐引而合法。这种额外支出仍然少于长时期等待所需的利息〔69〕。朝廷的盐运司欢迎商人的这种行动,因为这就意味着他们在官方记录上有更多的支运盐以符信用。有时他们劝说商人以救济为名义向灶户提供一小笔费用,由此获得一部分官盐〔70〕。另外,盐商们通常采用的另一种方法是贿赂官员,以使盐引保持原样从而可以重新使用。朝廷完全意识到这种权力的滥用,1488年弘治皇帝颁布诏书详细地列举了这些情况〔71〕。

在15世纪晚期,官盐开中仅对于那些有资金、有耐心、有关系并且能为了利益灵活地调整位置的商人才有利可图。当边镇宣布交易时,一些商人更愿意付笔费用给中间代理人,通常是政府官员的朋友和亲戚,由此获得经营特权〔72〕。最终所有额外的花费都转嫁给政府,政府不得不降低食盐价格。1476年,北部边镇盐引标准每引仅值银0.15两〔73〕。在1474年,河东运司200斤盐引的价格仅值0.05两,明显低于生产食盐的花费〔74〕。

1489年,政府规定开中制暂时停止,所有食盐在盐场以现金形式出售。当盐运司不能提供规定的数量时,则允许商人直接从生产者那里购买食盐。在随后叶淇(1491—1496年在任)担任户部尚书时,他沿用了相同的政策〔75〕。在他的管理之下,每200斤盐的引价上涨到0.4两。由此盐的管理进入了秩序较好的16世纪。

第三节 16世纪的管理周期

盐引壅积

15世纪晚期的稳定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虚假的现象,盐务管理中的基本问题,包括组织、资金、产品控制、私盐的整顿、灶户的编审等都未得到改善。食盐专卖制度的结构十分脆弱,很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弊端百出。

贯穿16世纪的这项工作经常陷入周期性危机之中。盐务沮坏比较严重的事例分别发生在16世纪20年代、16世纪60年代和1600年左右,整个制度近乎崩溃〔76〕。大部分时间里官盐在远方的省份供应不足却大壅于盐场,结果国家失去了盐课收入。时人描述了这种情况,声称“盐引壅积”,将其归咎于道德败坏和奸诈之徒的阴谋诡计,只有品行高尚之官员才能补救。从客观的角度讲,虽然可能是不道德的行为引发了危机,但是道德问题的重要性要远远次于基本制度的弊端。

最主要的弊端是在于专卖制度的资金供给。管理者们普遍认为盐场中的食盐事实上远远超过了官方定额,多余部分以走私形式流通。然而把食盐控制在政府手中的最好的办法就是直接提供经费给生产者。盐务官员不时试图在常规定额之外增加新的食盐种类,由其他方法提供经费。官方销售的食盐被分成了不同的种类,这必然在专卖制度中产生差异。维持新种类的资金与常规定额争夺更有吸引力的供给和市场,使后者趋于消亡。新种类更大的利润空间也吸引了势要权贵。所有这些导致了制度内权力滥用越来越大和专卖制度的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