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中国国民性探源 第十四章 秦始皇:历史下的蛋(第14/19页)
那个时候,希腊社会实行债务奴隶制。一旦农民们还不起债,就会沦为“六一农”:他们必须把收成的六分之五还给债主,自己只能留有六分之一。如果收成不够缴纳利息,债主便有权在一年后把欠债的农民变卖为奴。一位夸张的历史记录者说,“所有的平民都欠了富人的债,富人和穷人之间的不平似乎已经达到了顶点。整个城邦陷入了十分危险的境地”。
就在这个背景之下,人们共同推举梭伦作为雅典的执政官,希望这个素称聪明能干的人能把雅典引出危机。
公元前594年的一个清晨,雅典的中心广场上聚集了成千上万的人。新上任的首席执政官梭伦在人们期待的目光中大步登上讲坛,高声宣读起一条影响后世至深至远的法令:“解负令”。梭伦宣布,由于欠债而卖身为奴的公民,一律释放,恢复公民身份;所有债契全部废除,“此法律的有效期为一百年”。
顷刻间,掌声雷动,欢声四起,那些无力还债的农民欣喜若狂,整个雅典城被一片喜气洋洋的气氛所笼罩。那些贵族地主和富商虽然面露不满,但是他们也明智地认识到,这是解决雅典国家面临危机、防止国家分裂和陷入混乱的唯一办法。以后的历史表明,梭伦的这个果断、严厉的改革措施不但拯救了危机中的雅典,也为雅典今后的发展铺设了一条通向民主、稳定、繁荣的大道。在梭伦改革后,大批奴隶获得了解放,雅典公民不再担心自己会因为贫穷而失去人身权利,希腊政治文明获得了飞跃式成长。
梭伦改革也是人类史上对“人权”的首次确认。他认为,把一个公民降为奴隶,是野蛮的和不人道的。指导梭伦改革的原则是“公正”与“平等”。他说:“调整公理与强权,协和共处……我制订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历史学家评论说:“(梭伦改革)将不得奴役本国公民的理念上升为国家制度,对本国公民的人身权作出基本保障,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国家公民制度,从而使平民与贵族逐渐融合成平等的自由民阶级。此改革措施的卓越之处在于从野蛮的奴隶社会中开辟出‘文明’之路,开始将‘奴隶’与‘人’基本分开,尔后罗马法‘人格权’这一概念便肇始于此,它不仅是民众对平等权利追求的初步胜利,且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
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国都城的城门前,立了一根高三丈的木柱,创造了一个“徙木立信”的成语,由此拉开了他的改革大幕。
张贴在秦国各地的商鞅律法中,引人注目的有如下一条:“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意思就是说,做生意赔了本、欠了钱的商人,或者因不努力耕种土地而破产的农民,都要被罚做奴隶。在商鞅的爵位制改革中,也明确规定什么爵位可以役使多少名奴隶。
在统治手段上,儒家学派主张用西周的礼治,即血亲伦理原则来约束社会。法家学派却认为,在人欲横流的时代,礼治的力量已经不可依靠。他们从人的劣根性出发,提出严刑峻法的统治思路。他们认为人性本恶,百姓都是自私自利的愚蠢之徒,官吏则各谋私利。近者如夫妻、亲者如父子都不可相互信赖。因此,君王不能依靠“仁义、道德”进行统治,而必须采用奖罚,以法律进行统治。法家学说认为统治者为维护自己的专制统治,可以不择手段。法家崇尚“法、势、术”,即“以法刑人、以势压人、以术驭人”。
商鞅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轻罪重罚”,通过严刑峻法来恐吓控制人民。他所制定的法律异常严苛残酷,人们一举手一投足都可能犯“法”,越来越多的平民沦为奴隶,并且永世不得翻身。秦国的农田、工地上,到处布满了衣衫褴褛的奴隶的身影。从新出土的秦简所载的法律条文看,商鞅变法之后,秦国买卖奴隶情况十分普遍。甚至普通人家,有的也拥有一到两个奴隶。关于夏商周三代是否是马克思所定义的奴隶社会问题,史学界一直争论不休。越来越多的史学家认为,三代之时,奴隶劳动不过是个别现象。不过,受商鞅变法的影响,秦代和以后的汉代却成为中国历史上奴隶数量最多的时期。《战国策·秦策四》谓当时各国“百姓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臣妾,满海内矣”。有的历史学家甚至在详尽论证了当时奴隶数量很大,且在各类生产上普遍使用的情况后,提出了这段历史应定性为奴隶制社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