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第18/25页)
对于某一年实际供给宗藩禄廪总额还缺乏充分的估计。1562年,一位御史指出按照规定,禄米总额要超过800万石〔169〕。即令地方官员将税粮全部输给宗藩,仍不足完额。而且还没有一个地方官员能够百分之百地完成税收〔170〕。所以,一般宗室的禄廪要由地方官员和驻在当地的藩王进行协商,这些藩王对当地的宗室成员有管辖权。在16世纪晚期,就不断有人上报说有些爵位低下的宗室拒绝将其子孙登记在玉牒中,因为他们中有的人已经沦为乞丐,有的人到处抢掠,甚至有的宗室成员同蒙古入侵者相勾结。他们中的一些人已经多年未有领到任何禄廪了〔171〕。
尽管记录在地方志中的宗室禄廪细目也有虚假的成分,但是由于他们而引起的管理问题都是十分实际的。他们截取了很大一部分税收收入,用尽了州县的收入余额,不利于更好地进行税收调整。藩王宗室无疑也是增加税收收入的一个障碍,采用鞭打纳税户甚至致死的方式榨取而来的收入最终只是为了满足非生产性的皇族成员的需求,正直的官员恐怕都不会这样去做。
税收收入的分配:以吴县为例
下面,我们利用南直隶苏州府吴县1575年的记载来说明南方各县的收入分配情况,这些地区不驻有藩王宗室。该县的税收收入是解运到40个不同的接收部门,财政单位是粮食石,其中也有一些解纳项目被折成银两。一些项目的价值由于折纳比率和加耗不一而受到影响,但是因为下面所列各个大项改折比率也高低不一,所以这种影响可能会相互抵消。表12〔172〕中对收入分配的说明应该是较为准确的。
表12 1575年吴县的田赋收入分配情况(以粮食为标准)
| 起运 | 石 | 存留 | 石 |
| 额解京师的漕粮和白银(包括金花银) | 64238 | 南直隶军卫 | 47624 |
| 驻京藩王 | 1404 | 府仓 | 4544 |
| 京师各衙门 | 2594 | 苏州府儒学仓米 | 735 |
| 南京各衙门 | 523 | 本县儒学仓米 | 367 |
| 抚部院等衙门 | 1280 | 本县官吏俸粮并恤孤 | 1334 |
| 起运总额 | 122980 | 存留总额 | 54604 |
| 总额177584石 | |||
吴县起运部分比例较高,占总额的73.8%,这在长江三角洲地区也是比较特殊的情况。但是存留收入的支出则在大多数南方县是比较典型的。存留收入的开支比例如下:
| 石 | % | |
| 军需 | 47624 | 87.2 |
| 府仓 | 4544 | 8.4 |
| 儒学仓米 | 1102 | 2.0 |
| 俸粮和地方恤孤 | 1334 | 2.4 |
| 存留总额 | 54604 | 100.0 |
从上面的存留分配比例可以看出在扣除军需开支之后,其他各项已所剩无几。尽管其他地区军需开支不会总是高达87.2%,但一般都不会低于50%。很显然,这种情况长期存在。15世纪晚期,浙江全部存留税粮为130万石,其中军队岁用约为840000石〔173〕。16世纪仍然如此,霍与瑕在其私人通信中就提到1561年在他任慈溪知县时,全县粮额37000石,其中转而供军者有30000〔174〕。1572年,福建漳州府抱怨说解纳本府常平仓本色粮只有7000石,而仅仅镇海卫就用去9000石〔175〕。1582年前后,翰林院学士赵用贤上疏皇帝,说倭难至今已几十年,而苏州府还要运送米55000石、银18000两给三个卫所以供军需。而留存各州县者不过正米10040石,6个州县“官吏、师生之给,皆取足于此矣”,他接着又说,“以故一遇凶歉,府县官束手无策”〔176〕。
图3 税收收入分配示意图
然而,供应军队的粮食和资金也未见得全额如数输送。早在1480年,浙江的存留粮就已经不能足额供应本省军卫的需要〔177〕。当时抗倭战争已经开始,而南方各省的军卫已名存实亡(见第二章第三节),他们不可能消耗掉如地方志所列的那么多的供给与经费。众所周知,南方的税收拖欠要比北方更为严重,而不断发布的赋税蠲免命令必然会造成地方的预算赤字。北京又不断要求南方各省坐办物资,各省地方长官也会同各部官员进行讨价还价,但坐办无疑也要耗去存留收入。总而言之,军需拨款之缺额并不一定必然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