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第7/25页)
田土面积数据的缺乏很容易造成逃税行为,当然这也不是最严重的问题。据记载,只有湖广及福建沿海地区有一些成片的土地不交纳赋税〔78〕,这些地方可以看作是管理的边缘地区。而在其他地区发现没有登记的田土则是一些孤立的事例。尽责的地方官员总是不断地向逃税之人催征税粮,可是也有一些欺隐田粮之人因为有官方身份,总是设法挫败知县的努力。知县在催征无效之后,可能将他们的名字连同其田产记载在地方志中,以此显示出法律执行松弛决不是普遍存在的〔79〕。
一个更紧要的问题是税收的重新分派。地方官员总是有一种或另一种册籍,而中央政府又缺乏进行大规模税收调整所必需的、全面性的统计数据。地方定额税收从14世纪晚期开始就很少进行调整,所以这种地区定额还是当时课税的基础。
田赋税额以粮食石为标准,但各地不一。南直隶松江府3个县的田赋加在一起与整个广东省持平,而广东有75个县、1个州。上一章中我们也注意到上海一个县的税粮定额是福建漳州府的三倍,而漳州府包括10个县。陕西紫阳县则更为极端,它是最穷的地区之一,每年的田赋收入是341石粮食,不到上海县的千分之一〔80〕。
到16世纪,一方面,人口密度、农业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平衡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各地的税粮定额却是200年以前确定下来的,这既不能反映不平衡的情况,也不适合进行重新调整。税收制度过于陈旧,失去了调节经济的活力,甚至已经不适应经济的发展。每一县的田赋固定,类别也不变,又因为府州县官一般在任时间不长,因此当地的田主总会在税收管理中占据上风。
货币制度也是弊窦百出,中央制定的计划难以执行。在宋代,铜钱被确立为统一的财政标准,即使在元代,早期也是以铜钱来估算田赋。需要征收实物时,是按照铜钱来估算,一些地方志记载了这样的情况〔81〕。这就使得税收账目容易统一。明朝计算税额,则主要以粮食为计算标准,这其实是一种倒退。当16世纪田赋的大部分以银折纳时,这种估算标准在账目上引起了很多混乱。各地粮食价格以白银来计算有很大不同,也有季节性波动。在15世纪,当税收折银时,为了暂时的方便而没有考虑粮食的价格,从而造成了一些混乱。在16世纪,当各式加耗、加派及役部分地摊入田赋之中时,我们很难说财政标准是白银“两”还是粮食“石”。1578年,湖广布政使司应该解运102400石粮食协济贵州,该银30720两〔82〕。1591年,临汾县征秋粮48449石,该银49769两〔83〕。
在16世纪晚期,各级部门要求进一步折纳税粮,固定其比率。一般而言,管理赋税征收机构和支出机构的任何部门都有权发布折收命令。例如,只有中央政府能够要求折收解运的漕粮,因为漕粮的接收者由其直接监管。但是各省巡抚管理其本省军卫和诸县,可以将后者向前者对拨的税粮进行折纳〔84〕。16世纪后期,尽管折纳比价一般接近地方粮食价格,但是折纳比价的增加,有些是永久性的,有些是暂时性的,有些是由中央政府确定的,有些是由省级官员确定的,即使管理者本人也会对此不知所措。有时,同样的税收被分成两部分,每一部分有一个单独的折率。一些事例显示出地方当局向纳税人征税时,准许他们按照指定的比率或者交粮,或者纳银〔85〕。由于所有这些细节性资料的混乱,财政单位又多达1200个,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中央政府为什么不能保持完整的记录。试图发现田赋折银的全国性账目是根本不可能的。
因此,只要定额税粮作为全国性账目的惟一财政标准,粮食“石”就没有绝对的价值。银两有普遍价值,但却不是账目标准。同时又缺乏对全国田土数量的准确掌握,所以在京师的朝廷并不了解各地的实际纳税能力,也不清楚当前的税收征集水平。这使得正税税率的增加变得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增加税收的办法通常是重新调整额外的里甲征索或者重新调整加耗。但这些办法只会使税收结构更加复杂,而且增加的收入零星分散,数额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