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第8/25页)

由土地占有、土地租佃及农产品价格所引起复杂情况

16世纪后期的土地占有与使用情况的资料十分缺乏。根据当时许多文人的记述以及许多现代学者的研究,长江三角洲地区被看作是明代后期土地所有权最集中的地区。然而从16世纪一直到今天,对于当时确切的情况还是有很大争议。而其他地区资料更少,所以现在还是主要讨论这一地区的情况。

中国大陆的学者们,根据一些保留下来的当时人的一些随机记载,认为在16世纪晚期、17世纪早期的长江下游地区,一个或两个地主占有的土地总面积相当于一个大县的全部土地面积。这样的情况实在是令人惊骇[2]。这些说法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情况有很大出入,与上个世纪末制定的税收法规有很多矛盾之处。下面的事实就应该引起充分的注意:

(a)16世纪70年代,在张居正与南直隶巡抚的来往信件中,就提到长江三角洲地区最大的地主拥有70000亩土地(参见上一段的[2]注)。这些巨富已经在巡抚的监控之下〔86〕。

(b)在常州府,最富有的地主据说有田20000亩或更多〔87〕。

(c)1610年,华亭县的殷实大户田余2000亩〔88〕。

(d)在1611年,青浦县知县在当地进行了一次严格的清田行动。发现实际上所有的大块田产都已被分割成为小的部分,分别登记,这部分田土达160088亩。在公布清丈结果之时,他依据田土面积而进行分等,范围从250亩到2500亩不同〔89〕。

(e)1636年,大学士钱士升(1633—1636年在任)指出,在整个长江三角洲地区,许多富家只拥田数百亩。有田数千亩之户不超过富家总数的40%(富家大概为有田200亩以上之户)。而拥田超过万亩者则十分罕见〔90〕。

(f)叶梦珠在17世纪60年代写的著作中指出在17世纪中期,华亭、上海、青浦三县中还没有人拥有土地超过10000亩。只是此后才出现这样的大地主〔91〕。

(g)1661年,当清朝以违法拖欠钱粮为由惩处长江三角洲地区绅衿地主时,其所提到的未完钱粮的文武绅衿共13517人〔92〕。

上面的事实连同许多地方志中的记载,似乎显示出16世纪土地集中的程度虽然很显著,但在最近的研究中却被夸大了。没有证据显示出在南直隶的这四个府中,任何单独一户能够占有土地超过70000亩。在整个地区,拥有土地超过10000亩之户也就一二十个。绝大多数的大地主,他们拥有的土地在500亩到2000亩之间。拥有500亩或更多土地的田主,其土地面积总和能占到全县可耕地面积的25%以上。这部分土地所有者只占全县人口的一小部分,每一县不太可能超过1000户,一般接近500户。

除了大土地所有者以外,也有相当数量的中等土地所有者,其田产在100亩到500亩之间。仅在上海县,在5年之内被佥派为农村税收代理人的中等之家就不下1000人(见第四章第一节)。小户则数量更大,苏州府登记的纳税户有597019户,常州府登记有234355户〔93〕。尽管还无法确知他们之中有多少户没有土地,不过有证据显示出许多租佃农民也有自己的小块土地,最近又发现了更多的这类事例。甚至在17世纪60年代,当土地所有权更加集中的时候,租佃农民也有瘠田3到5亩〔94〕。

从管理的角度来看,极少数特别富有的大地主相对容易进行管理。1570年,海瑞任南直隶巡抚,他能够强令在其辖区内最大的地主——徐阶退田一半。在两个人来往的信件中,尽管没有列出具体的数字,但显示出巡抚的目标至少部分地实现了〔95〕。当王思任这个无所畏惧的官员在1610年出任青浦县知县时,他威胁那些诡寄、花分土地于他人名下而逃避税收代理差役之人要没收他们的土地,这一威胁有很大成效〔96〕。

官员们发现最难于管理的群体是那些次于巨富的一般大地主们,他们拥有成千上万亩土地,势力很大,有碍公正。而且他们数量很多,难于对付。不仅他们自己逋欠赋税,还常常为其亲友提供保护伞。按照冯琦(1558—1604)的观点,少数有势力的缙绅地主并非税收管理中最大的障碍。但是他接着说:“吴中抚台之难,倍于两浙者,独以催科一事耳。催科事难,不在士大夫,亦不在民,难在以民而托之士大夫”〔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