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杂色收入(第13/21页)
两京之外的其他政府工厂也适用同样的办法,例如在易州烧炭的山厂和清江浦的造船厂(第二章第一节),但那些税银直接解送各个工厂并不经由工部的情况则是例外〔169〕。理论上,政府工厂的雇佣工人工钱是同由同一行业登记的匠户支付。
(s)芦课
芦课岁入25500两白银,由南京工部管理,加征于湖广、江西和南直隶长江沿岸农业土地之上。在15世纪,这项税收征收实物,芦苇用做燃料。到16世纪,税收折银,拥有河滩和岛屿荒地的人成为芦课纳税人。虽然芦课是田赋的一种变化形式,但是其面积与收入并没有与正赋合并。土地所有权含糊不清,既非私人土地,亦非公田。而且,由于地形变化,最初的亩数估量与16世纪晚期的情况并不一致。因为那时大片种植芦苇的土地已经改种水稻,因此普遍认为芦课纳税人的税率很低〔170〕。1597年,万历皇帝曾武断地命令其定额增加到200000两〔171〕。每个土地所有者的税额不可能突然之间增大8倍,因此知县很可能必须通过对现存收入的重新分配来交纳这笔税金〔172〕。
(t)四司料价
四司料价岁征银500000两,是工部管理的最大款项。征收遍及除广西、云南、贵州之外的省直各个地区(参见第三章第四节)。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工部被授权以“河工”和“助工”名义进一步征税。这两项征收最初被认为是非正规的税收。前者被认为是北方省份田赋的附加税,而后者是向现存的收入再加征一定的比例。
(u)马差
这一项目已经进行过详细论述(第三章第二节),这是由兵部管理的最大款项。1588年的报告估计收入大约为370000两〔173〕,而1629年岁征429537两〔174〕。
(v)班军折银(w)皂隶折银(x)驿传银
这三项征收,由兵部管理,在16世纪没有什么意义。前两项曾有增长的潜力。最后一项虽有一定的重要性,但却从未纳入总的账目之中。
京城防卫责任由来自山东和河南的士兵履行。理论上,他们在蒙古人最可能入侵的秋季和春季来京师加强防御。事实上,士兵们刚到京师就被分配去从事修建项目。有时也纳银代役。例如,在1540年,有46000名士兵没有至京应职,他们被命令每人交纳工价银1.2两。工价银总额达55200两〔175〕。到16世纪后期,纪律有所加强,但是折纳的工价银仍作为兵部账目中一项常规项目得以保留。皂隶从15世纪以后就不再要求亲身服役,而折色银被用作京城官员薪俸津贴(参见第二章第一节)。1487年的皂隶总数为7342人,到16世纪数量至少达到10000人〔176〕。每人每年以12两计算,岁入应该不少于120000两。然而,其中的绝大部分都是直接分配给了官员。这一项目中惟一能够确实增加兵部收入的是空额官员俸给的节余,但这一项目变动较大,而且数额不多。
另一方面,驿传银的羡余则是非常稳定的。16世纪70年代,张居正要求各地减少驿传征收,各地上奏说撙节开支使他们减少了对驿传的征收(参见第七章第四节)〔177〕。但所有证据都表明实际上并没有减少,大多数地方还是以先前的税率征收。驿传银肯定构成了省级银库主体。1598年,当中央政府命令各省将其储备解送首都时,驿传银被描述为“自万历初年迄今”〔178〕节省之余银。其实际的数额无法估算。
(y)历日(z)光禄寺厨料
三个属于礼部的特别机构保持着单独的开支账目,从未与其他收入合并。他们是太医院的药材,钦天监的历日和光禄寺厨料。这些项目出现在正规的财政报告中,列入各省直的里甲派征之中。
在16世纪,仅有少量的从民众征用的药材折成货币征收。药材总额约为80吨。尽管许多地方账目中列出了分摊的花费,但是其现金价值从未被计算过。甚至在15世纪,帝国历纸要印刷50万份,但相对于其他上供〔179〕,纸张的花费很小。而光禄寺厨料则是很大的项目。
15世纪,光禄寺厨役有7000至9000名(参见第二章第一节)。因为其必须能够为15000人的宴会提供服务,同时也要分发大量的酒肉〔180〕。光禄寺的开支一直得到政府的关注。其从政府的仓库中领取稻米、食盐、酒和器皿,厨役工食由户部发给,通常给付粮食。另外,光禄寺还从掌管北京各城门的太监手中得到一小笔现金收入[参见前面(b)]。光禄寺每年的现金支出巨大,16世纪晚期大约是260000到400000两之间〔181〕。这笔费用由地方政府供应,一直是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它比铸钱利润和番舶抽分总和还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