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杂色收入(第14/21页)

第四节 非现金收入

(aa)茶马

尽管通过边境的茶马贸易,中国从游牧民族得到马匹,也获得了可观的利益,并且对其进行调查研究无疑也能够获得关于夷夏关系的有用信息,但必须指出的是,边境贸易的财政重要性不大。其对政府财政的贡献,虽然有一定重要性,但决非至关重要。毫无疑问,在16世纪边境贸易的动因是获得收入。正如最近莫里斯·罗塞比(Morris Rossabi)所指出的那样,很难说明朝保持控制茶叶贸易是以此来安抚西边的游牧民族〔182〕。

茶马贸易与明朝茶叶专卖有着密切关系。帝国建立之时,将茶叶与食盐置于国家的严格控制之下,与食盐专卖一样,有“引”和围绕产地所建立起来的“批验所”。然而茶叶专卖较盐的专卖影响较小,因为其产品过于分散而不能置于政府直接控制之下。

根据洪武时期创建的这项制度,茶叶被分为两类。那种除在陕西和四川省之外其他省份生产的茶叶是用于国内消费,但是必须有茶引。在陕西和四川,政府从三种渠道获得茶叶。一定数量的茶园为政府所有,由军队士兵劳作。政府拿走80%的产品,剩余20%用于给付士兵。私人生产的茶叶征收20%实物税收。政府也用宝钞从私人种植者手中大量购买茶叶。余下的茶叶可以如其他省份一样购买茶引后在市场上出售。此外,任何家庭蓄茶不许过一月之用〔183〕。

通过这些方法,政府一年在四川获得100万斤的茶叶,在陕西可能获得26862斤茶叶。所有这些用于与西部边境的游牧民族进行茶马贸易,这也就是被明朝官员称为“番部”的民族。在16世纪,共列出有57个进行贸易的部落。他们似乎代表着不同的部族〔184〕。但是绝大多数可能是来自藏族诸部,或者是来自于浩罕和今天新疆的突厥语系部族。在王朝早期,他们进贡附属于明朝,明朝政府发给他们金牌作为贸易凭证。理论上,从事贸易的部族首领既包括权利,也包括义务。明朝政府在陕西建立了四个茶马所,在四川建立一个茶马所,通过这种制度每年可以得到13000余匹马〔185〕。

茶马贸易制度早期最大的困难是运输。绝大部分茶叶产于四川,而贸易却在陕西北部进行。1425年在成都有210000斤茶叶在等待运往边境时腐烂变质〔186〕。1435年之后,政府试行了所谓的“开中法”,即与食盐专卖采用的开中法相似(参见第五章第一节)。在这种情形中,除了运输成本以外,商人不被要求投入任何资金。一个人在成都从政府仓库中接受100斤茶叶并将其运到陕西的一个茶马司,这样会得到2000斤食盐的引由,在两淮或两浙地区可兑换成现金〔187〕。这看起来没有大的进步。有时茶叶也由军队运到北边〔188〕。但是由于卫所制度的衰落,这一办法没有什么效果。翻越崇山峻岭的运输费用使得整个运作非常的不经济。

15世纪晚期,政府实际上失去了对茶马贸易的控制,获得的茶叶数量也不断减少。在陕西,人口不断增加,茶叶产量也有增加,但政府无意对茶叶征税,走私贸易繁荣〔189〕。然而到1490年,政府对茶马贸易采取了一个不同的办法。从那时起很少强调政府的生产与收购,而力图向边境地区的茶商课税。民间商人被鼓励从生产者手中购买茶叶,政府发给他们通行证。在到达茶马司时,商人上缴其货物40%给政府,余额进行民间贸易。这种办法不定期地举行,也被混称为“开中”。由于在陕西缺乏有能力的管理者和京师朝廷领导能力的下降,边境贸易站至少又持续衰退十年〔190〕。

官方茶马贸易的恢复据说是由于户部尚书杨一清(1454—1530,1510—1511年在任)的努力,他早在1503年作为督理马政副都御史到过陕西。他在此升为陕西巡抚,后为总督,他在陕西任职了八年,1510年被召回北京。杨一清制止了走私贸易,增加了向当地茶园的课税,要求各族番官一如以前进行贸易。然而1490年实行的基本政策仍旧向茶商征税。1504年在给皇帝的奏报中,杨一清描述了他的计划:召商买茶,然后解送给茶马司。政府出售1/3付给商人,其余2/3归属茶马司〔191〕。官方税率66.7%为有明一代最高的记录,这无疑会受到商人的抵制。1506年以后税率减少到50%,商人被允许在边境地区自由出售其余的50%〔192〕。高税率的目的不仅造成茶叶大量积压,还正如杨一清在他的奏疏中承认的那样,也提高商品的价值。这仅仅由降低出口量,人为增加了商品的成本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