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杂色收入(第5/21页)
1567年,明王朝又授权在福建月港进行对外贸易,月港接近于今天的厦门。各种执照费、佣金和舶税继续保留下来〔52〕,虽然这里讨论的重点是收入的总水平,但还是可以引用几个有说明性的事例。
中国商人出番贸易和进口货物也要纳税。每年船只的总数目限定为88艘,以先到的先接待为原则。一艘16尺宽的船,驶向淳泥或更远的西洋,每尺征水饷5两,另加引税3两。象牙成器者缴纳进口税是每100斤1两白银,象牙不成器者为一半。胡椒每100斤缴纳0.25两白银,大约是其价值的1%〔53〕。从菲律宾返回的船只通常不携带进口货物,所以每次航行追缴银150两,后来减少到120两。
月港第一年征饷6000两。到1594年,增加到每年29000两,当时日本丰臣秀吉入侵朝鲜促使明王朝关闭了这个港口。1615年,这个港口被重新开放时,计划每年收入为27087两白银。同年,开始降低税率,通常约为15%。所有收益被福建存留,用作当地兵饷。陆饷分配给陆军,水饷分配给水师〔54〕。
这就是16世纪整个海关税收的大概。户部从未在这项工作中扮演积极的角色,只是在获取军事资金中减少了困难。对于来自于海关收入较少的原因从未有人解释过,但很可能是当局担心过高的税率会使海员、船主和商人转向走私贸易并加入海盗之列。官员们无疑希望留下大量空间可以在他们自己的账目中进行非正规的征收〔55〕。
(d)门摊税(e)酒醋税(f)房地契税
这些税目与商税一起由地方课税司局征收,在未设税课司局的地方,由县府征收。门摊税向那些街道两旁永久的店铺征收。酒醋税从宋朝沿袭而来,是对国家专卖的酿酒业课税。房地契税被固定为实际购买价格或是抵押款的3%。
在明朝初期,上述每一税目都定额到每个县,并规定纳以宝钞。在大多数地方,最初的定额被折成白银,这些收入后来实际上消失了。地方志通常列出每年这三项收入总额为3、4或者5两白银。然而实际征收却是另外一回事。酒醋税通常被忽视,因为明王朝从来没有试图对酒醋进行有效的控制,但是其他两项在大城市里还是比较重要的。
对北京铺行的征税,分别由大兴县和宛平县管理,1579年两县实征银10641两〔56〕。对于契税,由于京城地产价值较高,所以仅宛平县每年就为2000两〔57〕。在16世纪晚期,根据宛平县县令记载,北京房舍典价一契有至六七千两者〔58〕。
在南直隶的淮安,七个主要铺行缴纳大量的门摊税。磨坊、酒面等店由于没有行业组织,县官为他们任命了铺牙包纳代征。对于税收总额暂时还无资料可寻。淮安的房地契税管理也有变化。在17世纪早期,典房文契免税,契税为购买价格的1.16%〔59〕。
在南直隶的常州府,16世纪晚期当地官员曾经试图恢复征收房地契税,提到这一税收已经罢征很久。很明显,没有能够实行有效地征收是因为“日偶课之,哗然而起”〔60〕。
这些零散的事例似乎显示出15世纪的宝钞陷入了困境。中央政府从未企图重新调整明初以宝钞估定的国家税收。很显然,在这些税目收入不可或缺的地区,地方官员进行了一些调整,他们的专门整顿最终变成了惯例。在没有进行调整的地区则放弃了这项税目,其收入由田赋来弥补。1602年以前,户部曾试图恢复对地产征收契税,希望从中增加100000两白银的收入,这一努力姗姗来迟〔61〕。
(g)竹木抽分
《明史》中列出了13个竹木抽分厂局。其中两个在南京附近,五个在北京附近。在北直隶真定、南直隶芜湖(太平府)、湖广沙市(荆州府)、浙江杭州、陕西兰州(今属甘肃)、辽东的广宁卫各设有一处〔62〕。其实这是不完全的,事实上,还有淮安附近的清江浦,北直隶的保定〔63〕。
这些抽分厂重要性不一。其中有几个抽分厂局,包括北京郊区的那些,仅对修造宫殿设备和器皿用的松木、竹木收税。兰州和广宁位于边境,虽然其工作非常重要,遗憾的是没有任何资料遗存下来。收入最多的五个场局为芜湖、沙市、杭州、淮安和龙江(后者在南京附近)位于主要的水道沿线,这里商业运输发达,木材流动很大。16世纪,五个场局中仅有龙江还要为帝国在南京的宫廷用具生产提供原材料而继续征收实物,其余四个则折收白银。这些收入一般是用来为政府造船厂提供资金,有时也用于工部安排的其他项目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