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杂色收入(第7/21页)

(h)矿银

在帝国早期,采矿由国家严格垄断。1370年代帝国铁的产量平均每年为800万斤,约为5300吨(short tons)。1395年,取消了政府专营,官冶总额只保留25000吨。民冶每年输税三十分取二〔82〕。虽然没有明证,但这个课税则例却在实际中起作用。

从15世纪早期起,位于北京东北部、长城边上的小镇遵化成铁冶中心。1509年,其产量约为生铁320吨,熟铁140吨,钢5吨。1529年以后,产量减少到原额2/3,但是这仍然能够满足工部的需要。1581年,这里的铁矿石已尽,生产被迫停止〔83〕。

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政府从浙江、福建和广东岁课铁300至450吨,其他省份则较少,政府也不时从民间购铁〔84〕。

看起来,向政府供给的那三个省并没有对铁冶进行控制。在广东潮州府,大约有60多个铁炉。其铁课总额折以白银仅为1000余两,是用来作为本省军饷。福建生产的铁绝大多数解运京师,其情况也非常相似〔85〕。在福建泉州府,铁课作为额外征收摊于田土。漳州府当地有民营铁炉30所,每岁铁课约银290两。这笔税收仍然归属本省军事当局〔86〕。毫无疑问,这三个省解运到京师的铁是用其他渠道得到的资金收买而来的。

政府也不控制铜的供给。因为从云南运铜到沿海地区很不经济,东南各地出卖的铜多是进口而来,主要来自于日本〔87〕。另外,政府每年从渔课中获得4吨铜〔参见下面(i)〕,工部每年需要从市场中购买24吨铜〔88〕。

对于政府而言,最重要的是银冶。在明朝后期,对于提高银冶是否明智曾有过相当大的争论,表面上的原因是与风水习惯有关。17世纪,当耶稣会传教士汤若望建议通过重开银矿来改善政府不稳定的财政时,他的建议受到了包括户部尚书倪元璐在内一批有影响官员的反对。他们认为开矿将会夷平民居、坟墓,“动伤地脉”〔89〕。

采矿的安全问题,明王朝从未加以解决,特别是对矿工的管理。从永乐时代起,官矿就从未以商业经营的性质而出现。官府从不愿意分配足够的资金进行系统地开发,而是代之以“闸办”,要求每个矿井的官员和工人都必须完成一个固定的生产定额〔90〕。政府对金属的需求增加很快,甚至在矿井并未充分开发之前,也不允许以产出用于再投资。当定额不能完成的情况下,没有皇帝的允许也不能减少定额。通常,缺少的部分由地方官从其他渠道补足。这样,官冶形成了新的税收。17世纪,宋应星在其最有名的科技著作——《天工开物》一书注意到这些情况。

矿工是从流民中随意招募的。因为这些流民在当地没有根基,因此通过集体负责的原则来管理是相当困难的,集体负责也是政府惟一有效的控制地方人口的手段。农村大量劳动力集中在一起总会对安全造成威胁。甚至征发役夫治水都会引起官府的某些担忧。而矿工的危险性更大,他们收入低微,如果采矿失败则一无所得。他们具有制造武器的能力,又居无定所,很容易成为强盗。明朝政府在遵化冶铁取得成功的原因是因为矿工被置于军事控制之下。

把采矿权下放给普通老百姓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虽然一定数量的铁冶可以在政府监督之下由私人企业完成,但是允许私人开采银矿与禁止私人过多地开发自然资源的意识形态原则不能并立。而且,大多数银矿坐落于边远地区,诸如江西与浙江交界之处。在如此偏远荒凉之地组织矿工,并提供充足的服务和供应,考虑当时有限的运输能力,此非明朝的企业家能力所及〔91〕。

15世纪,银矿有时也由那些既无资金又无适当生产能力的冒险家承担开采。结果常常会导致矿工暴动。15世纪中期的叶宗留起义就是一个教训。在作为银矿业主失败之后,他变成广西和浙江边界土匪的领导人。1444年至1449年,明朝用了整整5年的时间来镇压这次暴动〔92〕。此后禁止了当地的银矿开采。受叶宗留起义影响,江西上饶县的所有银矿随后被关闭,矿井被查封,居民被遣散,耕地抛荒。这里缺失的小额田赋由其他地方额外征收来补足。此地往来的道路悉甃石为障〔93〕。16世纪,明朝政府在银矿开采方面最大的障碍就是恐怕再次发生类似的不稳定情况〔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