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杂色收入(第8/21页)
16世纪曾有几次试图开采银矿来增加国家收入,每一次都是昙花一现,也没有得到预期的效果。16世纪初,太监刘瑾分派福建、四川和云南的采银配额。浙江抗辩其省白银库存用尽,这样他们被要求从赃罚银中转缴20000两〔参见(m)〕〔95〕。1510年刘瑾下台后,所有生产配额被取消。只有云南的银矿还继续开采,政府最后于1521年才下令关闭云南矿场〔96〕。
在16世纪50年代,嘉靖皇帝为了给宫殿营建筹措资金,加大了白银的开采。除四川和云南的银矿外,还在山东、河南、山西和北直隶新开银矿。早在1559年就决定民冶要课税40%〔97〕。在这项政策还没有效果之前,浙江和江西边界的矿工又一次爆发了大规模暴动。他们于1566年攻陷了南直隶婺源县城〔98〕。因此朝廷于1568年重开禁令,并将整个矿场置于严密的监控之下。浙江、江西和南直隶三省,发布命令,立石刻谕,严禁任何人进入矿区。为了帮助三省的治安力量维持封锁,政府还特意印制了手册,详记小路、山路的细节和其他战略信息〔99〕。山东也印制了有关所有金矿、银矿、铜矿和锡矿的类似手册,注明所有矿场“封塞完固”,有些矿区由军队驻守〔100〕。这种情况一直到万历皇帝于16世纪90年代允许重新开矿之前没有大的改变(参见第七章第三节)。
虽然没有足够的统计数据可以显示出政府的矿业收入,但是其收入的最高额可以准确地估算出来。1548年,工部尚书文明(1547—1549年在任)奏报当年矿银收入为62030两,这一数字可能就是一般的额度〔101〕。1557年,正值鼓励采矿之时,山东、山西、四川、河南、云南和北直隶的保定府上缴的矿银总额仅为48271两〔102〕。虽然南方各省的数字无法确知,但不大可能超过这一数量。1601年,万历皇帝的税监十六次上缴“矿银”,总额为110210两〔103〕。
政府开矿活动惟一显示出不断发展迹象的地区是云南。云南巡抚奏报说到1594年,矿银为52722两,随后又增加到83600两。16世纪最后10年,在云南同缅甸首领莽哒喇弄王(Nanda Bayin)进行边境战争时,银矿收入被本省存留用于军饷〔104〕,只有少量解运到北京〔105〕。考虑到这些情况,16世纪明帝国每年的矿银收入可能不到150000两,许多年份还要低于这一数字。
矿银上缴工部掌管的节慎库。不受户部监管。
(i)渔课
理论上来讲,渔课应由渔民缴纳。在那些渔业相当重要的地方,建立河泊所,并接受府州县的管理〔106〕。其他地区则由府州县官员进行征收,项目包括粮食、鱼胶、造船原料或白银。1382年首次确立这项制度时,一共设立了252个河泊所。到1578年,还剩139个,大约一半设在湖广,其余的分布于南直隶、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和云南〔107〕。
甚至在14世纪,这项制度就已脱离实际。渔民漂泊不定,居无定所,很容易逃避这项税收,地方政府也无能为力〔108〕。到16世纪晚期,渔课的征收方式多种多样。例如湖广的永州府,下辖6县1州。到1571年,仅有三个县继续向渔民征收渔课。其余四个县则由田赋补足〔109〕。通常情况下,后一种征收方法较多采用。
河泊所征收鱼胶、麻、铜、铁、翎毛、桐油和朱砂〔110〕。造船原料也包括在内。河泊所的职能与建在较小内陆码头的钞关很相似。当工部有大量物资时,上述物品可以折色征收。当官员进行管理时,这些账目有时让人眼花缭乱。1578年的渔课定额见于《大明会典》卷25、36和200。税目琐碎,征收分散,地方官不得不被提醒要按《大明会典》的具体要求行事〔111〕。渔课全部收入及其分配参见表17。
表17 1578年的渔课征收
| 征收本色粮食,并入田赋,由户部管理 | 31966石 |
| 征收白银,解运南京户部 | 11000两 |
| 征收白银,替代造船原料,解运工部 | 18900两 |
| 征收宝钞、铜钱,解运广惠库 | 价值6000两 |
| 征收工部所需物资 | 价值7000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