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察举制与九品中正制(第4/13页)

卫瓘、司马亮等,称“魏立九品,是权时之制,非经通之道,宜复古乡举里选”,“乡举里选者,先王之令典也”,因请“尽除中正九品之制,使举善进才,各由乡论。然则下敬其上,人安其教,俗与政俱清,化与法并济,人知善否之教,不在交游,即华竞自息,各求于己矣”(见《晋书·卫瓘传》)。

段灼,上疏谴责“台阁选举,徒塞耳目,九品访人,唯问中正,故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则当涂之昆弟也。二者苟然,则筚门蓬户之俊,安得不有陆沉者哉!”遂力请“宜畴咨博采,广开贡士之路,荐岩穴,举贤才,征命考试,匪俊莫用”(见《晋书·段灼传》)。

潘岳,作《九品议》曰:“中正之身,优劣悬殊,苟知人者智,则不知者谬矣。莫如达官各举其属,万岳(3)九列,朝所取信,郡守虽轻,有刺史存,举之当否,实司其事,考绩累名,施黜陟焉。进贤受赏,不进贤甘戮,沮劝既明,为人自为谋,庶公道大行,而私谒息矣。”(见《艺文类聚》卷五二)

孙楚,上奏称“九品汉氏本无,班固著《汉书》,序先往代贤智,以为九条,此盖记鬼录次第耳,而陈群依之以品生人。又魏武拔奇决于胸臆,收才不问阶次,岂赖九品而后得人。今可令长守为小大中正,各自品其编户也”(见《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孙楚集》)。以长守为中正品其编户,是欲存中正之名,行长官贡荐之实,为一折中办法。

西晋事功派官僚在九品中正制与察举制如上的激烈言论,其抑前者而扬后者的鲜明意见,反映了这两种制度间确实存在着不同倾向性。九品中正制在设制之初,也采用了“择优”的形式,要考察士人“功德材行所任”;而且中正的职责具有推荐的性质,这一点也与察举相似。但是只看其形式规定是不够的,一种制度总是在投注于具体实施之中,在与具体的政治文化背景结合之后,它的全部意义、作用与倾向性才能真正得以形成与显现。九品中正制诞生不久,在实施中就被塑造成为一种“以名取人”与“以族取人”相结合的、有利于士族门阀的制度。而察举制曾经有过几百年成功地服务于官僚政治的传统,这种传统由于历史的惯性,是一时难以改变的。在九品中正制与“清途”配合而为士族高门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入仕华途之时,传统的仕途——察举,相对地反而保留了较多的服务于官僚政治的倾向性。

就是从制度本身看,察举制在服务于官僚政治上也有较为完善的保障。东汉察举有“试职”、“累功”之法,原则上应以地方政府之属吏为主要察举对象。《三国志·吴书·陆逊传》注引《吴书》:“(孙)权嘉(陆)逊功德,欲殊显之,虽为上将军列侯,犹欲令历本州举命,乃使扬州牧吕范就辟别驾从事,举茂才”;《晋书·索传》:“司徒王戎书属太守使举(索)充,太守先署充功曹,而举孝廉”;又如《晋书·赵王司马伦传》:“郡纲纪并为孝廉,县纲纪为廉吏”。先为州郡县邑之吏职然后察举,是三国西晋仍沿袭东汉旧例。从有基层行政经验之地方吏员中选拔人才,这本是汉代察举的成功之处。

同时,无论是贤良、方正还是秀才、孝廉,都已经采用了策试之法。从考试之形式看,这本是一种最为充分地体现了择优原则,最为有效地保障了公正要求的选官手段,它迫使任何人只能依才学在考试之前做公平竞争,“一策不通,不得选”。从考试之内容看,孝廉要策试经术,而我们已经指出,在曹魏以来弘扬经术就已经成了王朝维护官僚政治、抑止浮华玄虚的手段;贤良、秀才之对策,既须以经义为本,又须表达军国政见,亦非鄙薄世务、谈玄说空者之所能为。

察举也自未仕之布衣取人。但无论举自吏职者或取自布衣者,由于制度特点与悠久传统,一般仍须以经明行修、才优能殊者为察举对象。“贡士”的形式,也使州郡把德才卓异之士贡于王廷,视为本土的光荣。《北堂书钞》卷七九引荀爽《让孝廉记》:“伏惟孝廉,古之贡士,贤则光君,愚则亏政。”“君”指地方长官。又引《邴原别传》:“夫孝廉,国之俊选者。”至晋仍是如此。又引《晋令》:“举秀才皆行仪典,为一州之俊。”又《通典·礼六一·周丧察举议(晋)》:“孝举古之名贡,寻名责实,模格宜高。夫以宜高之资,必以迈俗为称,动拟清流,行顾礼典。”故《孝友》、《儒林》、《文苑》、《隐逸》、《良吏》诸传,所载贤良秀孝尤多。牧守一般亦能尽心搜求,不敢滥举使州郡蒙耻。《晋书·甘卓传》记湘州刺史甘卓“精加隐括,备礼举桂阳谷俭为秀才。俭辞不获命,州厚礼遣之。诸州秀才闻当考试,皆惮不行,惟俭一人到台,遂不复策试。俭耻其州少士,乃表求试,以高第除中郎”。甘卓、谷俭之意,都在为湘州争光。